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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离婚案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难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妻子曾要求分割100多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每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5 18:13:52

  徐翔、应莹离婚案判了!

  4月5日,应莹发微博宣布,她和徐翔的离婚案已判,但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应莹称,她与徐翔曾两次表达了离婚的意愿,但法院却依然做出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判断。

  应莹表示,将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图片来源:应莹图片来源:应莹

  法院:被告已刑满释放,

  导致感情问题的原因已消除

  据红星资本局报道,4月5日午间,应莹向记者出示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从原告(应莹)的角度看,被告(徐翔)入狱后,双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即将自己需要独自处理各种生活事务、承担较大社会压力归结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提出离婚诉请。

  从被告的角度看,在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对感情破裂与否未作任何陈述,对法庭的发问态度消极,难以从其情绪化的表现判断其真实意思;在第二次庭审时,被告认为双方无原则性矛盾,仅因处理被告的刑事案件致分居多时,同时引发婆媳矛盾。可见,双方均认为被告服刑入狱是产生感情问题的重要缘由。

  除此之外,被告入狱前后未产生其他事由致双方感情恶化并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现被告已刑满释放,原告所述产生感情问题的原因已消除,在此情况下,双方仍要求判决离婚,并在第二次庭审中新增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要求处理刑事案件尚在执行中、无法分割的财产。鉴于双方关于离婚事项的诉辩意见均缺乏感情破裂的相关事实,且未提供任何有关感情破裂的实质性证据,综合分析现有情况,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应莹要求与被告徐翔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应莹。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彭斐 摄(资料图)应莹。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彭斐 摄(资料图)

  应莹曾称合法财产100多亿,

  要求分割一半

  作为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的离婚案显然难以避开巨额财产分割的问题。

  2017年1月,徐翔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青岛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10亿元,没收案件中违法所得约93.37亿元。据此前应莹表述,徐翔案发后,家庭名下接近210亿元的资产都遭到查封,这包括泽熙系公司的资产、徐翔父母名下以及夫妻名下的所有资产。

  虽然两人的离婚案在2019年就已经开庭,但当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并未提及。彼时,应莹的回复是:“原来打算是等离婚案件判决以后,我另案再提的。”

  不过,离婚案件随后陷入中断。应莹曾多次公开表达对财产甄别“久拖未决”的不满。

  在2022年12月6日的发文中,应莹提到:“此次开庭我追加了财产分割的诉求,因为现在青岛中院的于江涛法官已明确告知我,徐翔案涉案资产都已甄别完毕进入执行阶段,我将要求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割青岛中院已经甄别完毕的合法财产。”

  对于其与徐翔涉及的共同财产数额,应莹曾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青岛中院不给我甄别的结果,根据我和律师整理的财产清单,我和徐翔的合法财产有100多亿,我要求依法分割一半。”

  应莹提及的“徐翔案的合法资产”涉及法院判决时徐翔直接、间接及旗下资本平台持有的多家上市公司股权。

  应莹曾向媒体表示,希望能把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给她,上市公司股权长期冻结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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