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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发小作文会构成犯罪吗?兼谈景甜应当采取的组合应对措施
作者:李修蛟律师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8/30 14:45:19

孙宇晨诉景甜返还彩礼一案尚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民事结果还看不到头。但另一个问题是,他发布在境外社交平台、洋洋洒洒六千字的《我的女友景甜》,披露了两性关系、取卵、医疗检查等大量私密细节,这会不会构成犯罪?

一、只要说的是真的,就不可能构成侮辱罪吗?


只要说的是真事,就不构成犯罪,这可能是绝大多数人的朴素想法,但这是错的,侮辱罪并不要求内容虚假。《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第三条明确,“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真实而具羞辱性的私密披露,这一条款里有明确规定。

“情节严重”的门槛,按法释〔2013〕21号第二条,同一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即可认定。本案全网热搜、话题阅读以亿计,这道门槛是轻轻跨过的。更麻烦的是,法发〔2023〕14号第八条还规定,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依法从重处罚。孙的长文大量涉性细节,恰在这个射程之内。

孙在文末强调“纯属虚构”,但这个纯没用,免责声明不阻却犯罪构成。他在采访中自述“绝大多数内容是真实陈述”,这与他小作文“虚构”声明自相矛盾。这个声明反而会成为指控方证明其主观明知的自认材料。

二、如果小作文不属实,孙有可能涉嫌诽谤罪吗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内容真伪,是侮辱与诽谤的分水岭。内容属实可能涉嫌侮辱罪;内容虚构则可能涉嫌诽谤罪。联的小作文中最具杀伤力的指控,对方索要五千万美元,若被查证系无中生有,性质立刻不同。

程序上,侮辱、诽谤原则上告诉才处理,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是留了口子的,法发〔2023〕14号第十二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五种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了“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即其先例。当然第十二条第(2)项针对的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本案孙是币圈牛人,景是娱乐名星,对孙景两人而言,两人恋爱并产生矛盾,他们在这一事件中,都是普通公众,完全符合诽谤罪的侵害对象。

三、两个不宜乱套用的口袋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宜套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制的是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流转链条,法发〔2023〕14号第四条针对的也是“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孙宇晨披露的是亲身知悉的内容,不符合此罪犯罪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同样应当克制。法释〔2013〕21号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针对特定个人的网络辱骂,主流处理是以侮辱、诽谤定性,不能因为传播面广就径直升格。

四、代孕有可能被追刑责吗?


这也是很多网友关注的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第二十二条的罚则也只罚机构。我国现行规范对代孕的规制集中在有技术实施能力的医疗机构,对委托方个人既无禁止性规定,更无刑事责任条款。

但,真正的刑事尾巴在后续环节,代孕儿童一旦出生并涉及买卖、遗弃、违规落户,有可能触及拐卖儿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罪名。就目前公开信息看,只有定金、没有儿童出生,这部分首先是伦理问题,不是刑法问题。

五、孙在境外,是否可以逍遥自在?


侮辱、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孙宇晨长期身处境外,自诉程序极可能卡在立案这一关。

但人在境外不是刑责的护身符。其一,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害人住所地法院即可管辖;其二,孙只是在境外,并不是下落不明,一旦入境,强制措施随时可能启动;其三,取证上并非只有自诉人单打独斗,法发〔202314号第十一条明确,被害人提起自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说在最后的话


有自媒体发文称,“孙宇晨这鸟人”问的AI可能是男权主义。国内网友问的AI,都是回答应该给这个钱的。据说币圈大佬赵长鹏发声后,孙虽有收敛,但仍表示这事“留给法院”,说明孙暂时没有收手。

而对景甜一方,民事官司输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景更稳妥的应对组合是,先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同步固定证据,再视是否出现严重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自诉,同时准备启动名誉权、隐私权民事诉讼;若出现大范围传播并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可依第十二条推动自诉转公诉。

作为刑事律师,笔者一向反对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但网络确实不是法外之地,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而且应当加大保护力度。侵犯个人隐私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仅以“纯属虚构”抗辩,绝对不能据此逃避刑事追责。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撰写,双方主张均为单方陈述,是否构成犯罪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作 者 介 绍 

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业务部部长,法制盛邦全国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广州仲裁委仲裁员,法制盛邦刑事业务、金融证券业务领军人才,荣获LegalOne2025年度“大湾区刑事业务15强”奖项。李修蛟曾任一级检察官6年,律师执业24年,是刑事、公司、家事、金融证券法律复合型资深专业律师,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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