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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悄悄转走200万,法院判少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诚信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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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7 23:33:02 |
一、一个刚出炉的案例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汪某与颜某2007年登记结婚,2023年汪某首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缓和,汪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汪某申请调取颜某银行流水发现:自首次起诉以来,颜某持续向亲属大额转账、并多次ATM集中取现,转账取现总额200多万元;首次起诉时颜某两张卡尚有177万余元,至二次庭审时仅剩23万余元。法院逐项核减有凭据的医疗、赡养、合理往来等支出后,仍有100多万元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合理去向、数十万取现无合理解释,认定颜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结合颜某长期独自抚育子女、汪某未承担家用等事实,法院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令颜某向汪某一次性支付75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最常见的误区
“我们都分居了,各自赚的各自花,我想怎么转就怎么转”——这是许多当事人的误解,且明显错误。婚内工资、储蓄等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即便已分居、收支相对独立,单方也无权擅自处分、恶意转移婚内积累的共同财产。分居、冷战都不是“可以自由转移”的法律理由。
三、法条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划出红线: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日起算(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它与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叠加适用——转移行为既触发“少分或不分”的惩罚,也影响照顾比例的裁量。
四、举证与救济
主张对方转移的一方,可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流水、举证大额无凭证流转;发现苗头应尽早固定证据、申请调查取证并同步财产保全,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与本系列(十六)所讲婚内财产分割紧密衔接: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既是离婚分割时的少分依据,也是婚内请求分割的重要事由。婚姻终止,诚信底线不失守。 原文链接:离婚诉讼期间悄悄转走200万,法院判少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诚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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