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热点 >> 正文

马忆南:应当扭转离婚诉讼首判不离的司法常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26 15:30:10

原文标题:学者评论 | 马忆南:应当扭转离婚诉讼首判不离的司法常态

作者: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海上法学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10月21日

出处: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6年10月21日B2版“学者评论”

近年来,我国离婚诉讼司法实践有一个普遍现象:一审首次起诉离婚大多判决不准离婚。自2021年《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这一审判倾向进一步固化,即便夫妻长期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只要不存在法定严重过错情形,首次诉讼离婚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种“首判不离”的司法常态,并非法律明文要求,而是长期形成的审判惯性,不仅抬高了诉讼离婚门槛,也引发程序拖延、权利受限、矛盾激化等诸多问题,急需深刻反思并系统完善。

究其根源,首判不离常态化首先源于裁判标准抽象、感情破裂认定难以落地。《民法典》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但感情破裂属于主观状态,缺乏可量化、可操作的客观标尺。法律仅列举家暴、重婚、恶习、分居满两年等少数典型情形,现实中大量婚姻破裂表现为长期冷战、性格彻底不合、家庭关系长期僵化、长期无交流无同居等情形,难以被法条直接涵盖。法官出于审慎裁判、规避错判风险的考虑,普遍形成“初次起诉推定尚有和好可能”的惯性思维,导致大量实质破裂婚姻被司法强行维系。

其次,我国家事司法长期以来将维护家庭稳定、降低离婚率作为重要裁判导向,过度强调婚姻修复功能。在司法理念层面,法官更倾向通过驳回离婚请求、给予当事人冷静反思空间的方式维系家庭完整。离婚冷静期制度本适用于登记离婚,但“审慎离婚、防止冲动离婚”的立法精神被延伸至诉讼离婚领域,进一步强化了一审保守裁判倾向,使得首判不离从个案选择演变为普遍性裁判策略。

再次,婚姻纠纷举证难度大、证据规则偏严加剧裁判保守。婚姻矛盾具有私密性、隐蔽性,夫妻冲突、情感疏离、冷暴力等事实通常缺乏书面、视频等直接证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感情破裂的证明标准要求较高,若无报警记录、行政处罚、长期分居证明等强力证据,原告往往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求。严苛的举证环境,使得法官更愿意以证据不足为由保守裁判,最终固化首判不离惯例。

常态化的“首判不离”带来显著司法弊端,损害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基本权利。在当前司法惯性下,当事人往往需要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起诉、跨度两至三年才能最终解除婚姻关系。在此情境下,当事人人身自由、婚恋权利、财产处分权利持续受限,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与经济成本,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与发展。对于已经彻底破裂、对立严重的婚姻,司法强行维持反而会加剧双方对抗。部分当事人在败诉后矛盾升级,冲突激化,个别案件甚至引发暴力纠纷,危害人身安全。同时,破碎且紧张的家庭环境,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相悖。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首判不离常态化,实质是以程序拖延限制当事人离婚权利,使得诉讼离婚制度门槛过高、救济不畅,导致民众形成“离婚难”的普遍认知,削弱家事司法的公正权威。

为扭转首判不离的司法惯性,破除诉讼离婚难的现实困境,应当立足我国司法现状,从理念、标准、机制、规则四个维度综合施策。

司法机关应当更新家事审判理念,回归婚姻自由立法本意,摒弃“尽量不判离”的惯性思维,区分冲动型婚姻矛盾与实质破裂婚姻。家事审判应以解决纠纷、保障权益为核心,而非片面维持形式上的家庭稳定。对长期分居、长期无实质夫妻关系、关系严重对立、无任何和好迹象的案件,应当依法认定感情破裂、及时判决离婚,避免机械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审判纪要等方式,细化“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将长期分居、持续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多次激烈家庭冲突、长期情感疏离等纳入裁判考量体系。明确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离婚,不得作为诉讼离婚一审普遍驳回的依据,杜绝裁判泛保守化。

同时,完善家事审判配套机制,建立分层审理模式。依托家事审判庭开展纠纷甄别、调解评估、心理疏导工作。对尚有修复可能、矛盾偶发的家庭纠纷,积极开展调解、给予修复期;对关系彻底破裂、存在对抗风险、有家暴隐患的案件,实行快速审理、及时审结。

最后,针对家事纠纷私密性强的特点,可适度降低感情破裂的证明门槛,采用优势证据标准综合全案事实予以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聊天记录、村(居)委会证明、亲属证言、历次诉讼情况、长期分居事实等综合判断婚姻状态,避免单一、严苛的证据审查标准,实现实质公平。

综上,只有推动家事审判从“维稳优先”转向“权利保障与实质正义并重”,才能真正畅通诉讼离婚救济渠道,落实婚姻自由原则,让家事司法更加公正、理性、贴合民生实际。

原文链接:马忆南:应当扭转离婚诉讼首判不离的司法常态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三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离婚律师接待点: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WWT世界财富大厦1201(非约勿访)
    广州离婚律师接待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