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热点 >> 正文

比照老年公寓收费标准 法院妥处赡养纠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5:16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杨镇法庭比照老年公寓收费标准依法审结了原告古某诉被告贾某等五被告赡养纠纷案。

  原告古某系贾某等五被告之母,2005年古某曾因赡养问题起诉到法院,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医疗费凭据由五被告各负担五分之一。但对居住问题原告表示放弃。2006年2月24日,古某起诉称:因与其中一被告夫妻二人有矛盾,与五被告轮流居住并由其护理对其生活不利,故要求租住他人房屋,并雇用保姆来对其伺候照顾。要求在原来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老人与子女之间有矛盾,一起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不利,且老人现已年迈,又有多种病症在身,需要他人护理。故老人不同意轮流居住,应当尊重其意愿。但老年公寓是为老年人设立的供其安度晚年的,且老年公寓的生活环境、护理等条件都是比较优越的。古某不同意入住而自己选择租房并雇用保姆,费用远远超出老年公寓每月980元的标准,属于人为加重子女的赡养负担。故对超出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在原来基础上增加给付原告1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判决,不上诉。

  中国法院网·肖承生

原文链接:比照老年公寓收费标准 法院妥处赡养纠纷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