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继承知识 >> 正文

被收养的兄长无义务抚养胞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9:07

    李某(13岁)与周某(28岁)系同胞兄弟,但周某自幼被人收养,同亲生父母再无来往。2000年5月, 李某因父病故,母亲又没有收入,生活无着落。无奈之下,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同胞兄长周某,请求周某念兄弟之情,每月给他一定的生活费。但周某因长期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早已情同亲生,他怕如果帮助了弟弟,会影响和养父母的感情,便断然拒绝了弟弟的要求。李某既失望又气愤,便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母亲现在生活困难,而周某夫妻和养父母都有工作,经济上比较宽裕,有负担能力。周某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了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但他与李某之间的兄弟关系并未因此而消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依据此条,应判决周某每月给付李某抚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周某已被人收养,因此他不仅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解除,而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周某与弟弟李某之间的兄弟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消除。虽然,他现在生活比较富裕,但已无义务给付李某抚养费,所以不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这个案例中应适用收养法,因为只有这样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得以稳定,否则,将会出现权利义务关系纷繁复杂,难以确定的状况,并且第二种意见也更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

原文链接:被收养的兄长无义务抚养胞弟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