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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柯直: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代理——以夫妻债务案件为例
作者:柯直等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2 12:41:12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身制度的适当补充,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民事案件的再审难度一般较大,存在着再审难、再审改判更难的现状,那么律师如何更好地代理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呢?“家事法苑”团队特邀诉讼经验非常丰富的柯直律师以夫妻债务案件为例,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为大家分享律师如何代理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沙龙信息


主题:《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代理——以夫妻债务案件为例》

主讲人:柯直律师,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与谈人:付鹏博律师,家事法苑团队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陈贝贝,家事法苑团队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时间:2020年3月28日(星期六)晚19:00-20:30

具体内容:

part1   19:00-20:00主题分享环节

内容提纲:

一、再审的启动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三、如何做好再审案件的代理律师

四、总结

part 2  20:00-20:15 与谈环节

part 3  20:15-20:30互动交流环节

沙龙简讯


     如何代理民事再审案件,是当前困扰着很多律师的问题。为此,2020年3月28日晚,“家事法苑”团队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三期家事法实务沙龙,本次沙龙的主题为《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代理——以夫妻债务案件为例》,由家事法苑团队陈贝贝担任主持人,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律师主讲,家事法苑团队付鹏博律师作为与谈人,沙龙以腾讯会议线上直播的方式进行,参与律师、学者人数高峰达260余人。

     在本次沙龙中,主讲人柯直律师以夫妻债务案件为例,建议律师在代理再审案件时应当了解再审程序制度、知晓再审法律依据、建立再审思维,在此基础上明确举证思路,并进行再审申请书的撰写。柯直律师认为,再审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律师代理再审案件应该跳出常规诉讼程序的程式思维。与谈人付鹏博律师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出发,梳理法律规定和历史沿革,并总结了相应的代理要点和审判思路。

     在沙龙的互动交流阶段,听众纷纷就自己代理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交流,主讲人柯直律师与谈人付鹏博律师对此进行了逐一的详细解答。

     本次沙龙内容翔实,听众参与度高、互动气氛热烈,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内容提纲:

一、再审的启动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三、如何做好再审案件的代理律师

四、总结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家事律师的成长道路上,家事法苑与您同行。

沙龙综述

主持人陈贝贝:

大家晚上好,欢迎参加2020年第三期家事法实务沙龙,我是本期沙龙的主持人陈贝贝。家事法实务沙龙是“家事法苑”团队为促进家事律师的专业化及成长而组织开展的系列公益性讲座,自2011年起至今已经走过了九个春秋,我们本次沙龙的主题是《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代理——以夫妻债务案件为例》。
代理好一个再审案件对律师来说是很有成就感的事,但是再审申请的难度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的。再审案件和一审、二审案件有很大的区别,无论是从启动程序,还是法律依据,还是代理方式方法,都有很大的不同。只有掌握了再审的方方面面,才能代理好一个再审案件。
接下来我们就要请出我们今晚重量级的分享嘉宾了,他的头衔有很多,相信我说完大家就知道是谁了,他是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第一届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一届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柯直律师,当然,柯直律师执业20多年来还有很多的成就,我就不再占用时间赘述了,有请柯律师!

主讲人柯直律师:

大家晚上好!我是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疫情之际,向他们问安!我从2000年创办了“中国离婚网”,此后主要业务是办理婚姻家庭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感谢杨晓林大律师及他的团队提供今天的平台。下面就与他们一起分享、一起学习律师代理民事再审的有关问题。
今天参与活动的同行,不一定都代理过再审案件,可以说绝大部分都代理过二审案件,不知道大家是否关注过二审判决书的最后一行字,那是8个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它告诉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即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这就叫“两审终审制”。但由于现实中确实存在一部分的生效判决是错误的,所有就再设立了一个“审判监督程序”。由于再审的改判难度大,代理的案件不多,所以,一部分律师对再审程序陌生。
下面我将再审程序启动等有关制度,特点,律师如何建立再审思维代理再审案件等等。结合我代理的再审案件经验及思考,与各位同行一起来探讨。

 一、 再审程序的启动
   再审程序的启动分为3种情形,1、当事人申请再审,2、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3、检察院抗诉。我们今天只讨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案件范围仅限于民商事案件。
有二方面要相起我们特别注意的:
第一点特别要注意的是“时间”限制,是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下述四种情形的,如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申请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点要注意的,对于离婚案件申请再审问题,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仅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应当立案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那么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之诉能否提起再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法不禁止即可为,我认为是可以的。我见过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驳回再审申请的判决书,主要内容是涉及双方均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均不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只是当时离婚时男方强行要抚养小孩子,一审法院判决当时只有“一岁多一个月的男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服,上诉后被驳回。女方申请再审,其理由都是一审二审的理由,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高院驳回的理由是:按《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劳动法》等规定法定哺乳期为12个月。一审判决时已超过法定哺乳期,所以可以判决由男方的抚养,结果是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这个判决理由,超出了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司法解释”的认知。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1、再审程序是救济审
什么是救济,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的一种补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关系主体自已解决不了,寻未救济的程序。比如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他有权寻求救济,他的救济方式是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这个常规的救济方式,达到自已的目的。
再审程序是一种特别的救济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前提有3点:1是生效判决,2是重要错误,3是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所以,对于没有选择常规救济程序,即没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的案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以下两类是不接受再审审查:
(1)只有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可不予审查
(2)有二审判决的,但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
我们可以总结为:申请再审,须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那么?对于已经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重要错误的当事人。怎么办呢?不是在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确实有错的案件怎么办呢?
我们回到刚才上面聊过的,即第一点时讲过的“再审启动”的三种情形,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还有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最后一种是“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基本上不会主动来找你当事人的,作为当事人来说,应当向检察院提交一份《民事抗诉申请书》,检察院有个专门的机构,叫:“民事行政检察科””或是““民事行政检察科处”。
为什么这些情况下,只能走检察院的渠道,因为最高法与最高检,曾经共同制定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权力由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提出抗诉的,应裁定进入再审。
2、再审程序是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究。
这儿的“纠错”的“错”,应理解为 “大错”、是“重要的错”、是“实体的错”,不是“小错”、不是“次要的错”、不是“程序上的错”。如果是普通的“错”的再审申请书递交到立案窗口,虽然可能会接进去,但很难引起提审,更不用说“改判”,再审审查后结果,便是驳回。
再审法官在审查再审案件时更多的关注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再审程序这一特点决定了律师承接哪些再审案件?代理再审案件时的准备重点是什么?甚至是再审程序中文书表述的重点。比如一些只是程序瑕疵,但是实体处理没有什么大问题的案件,就没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提起再审;在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提交的证据清楚,要侧重表达实体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而且应该把实体问题放在前面,程序问题放在后面。无论是文书还是表达应该更多的从一二审实体的处理错误出发。
3、再审案件的审查、审判机关
再审案件分为再审审查程序及再审审理程序。
大部分地方高级法院还是提审分离的状态,即审查与审理分开。即先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庭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后,立案庭作出提审裁定后,案件再流转到审监庭进行再审审理。
法院内部这样不同的分工可能会直接决定再审案件的结果。而提审分离的,因为是不同的合议庭可能对案件的观点不同,对于案件的认识也会不同,立案庭认为某个案件有问题,于是裁定提审,但是审监庭却认为没问题;同样反过来,立案庭认为某个案件没问题,于是被驳回再审申请,但可能审监庭却认为有问题,可是案件进不了再审审理程序;从而导致提审后的案件改判率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巡回法庭基本上是自提自审的,即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是同一合议庭,再审审查的合议庭经过合议决定提审案件,作出再审提审裁定的,案件再在法院内部重新走一遍立案程序, 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都是他们认为有问题的案件,所以说自提自审的改判率相对会高些。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要问,到底再审案件的改判率有多少?有这样的数据:“近年来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所作出不同裁定的比例”进行统计过,数据是:被驳回的再审申请占88.9%,裁定提审的占6.9%,发回重审的占4.2%,那么大家可以自已得出结论,能提审与发回重审的,不一定都能改判,还有相当相当一部分也会被驳回的,那么能够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也就寥寥无几了。
在这儿,我要提醒大家一下,如果受理案件是审查与审判是分离的法院,作为代理律师,对于能进入提审的案件,一般来说是要两份不同的公函,两次不同的委托书。区别在于“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

三、 如何做好再审案件的代理律师
1、首先要知晓再审法律依据
律师代理案件要熟透法律规定。关于涉及再审的,除了民诉法16章16个法律条文及民诉法解释18章52个条文对于再审有专章规定外,我们通过大数据检索与再审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最高院批复、各省高院等各种法律文件多达近6000件。结合我个人的代理经验,认为除了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对于再审的规定,其他有关再审法律文件中至少有9部法律文件是律师代理再审案件应该通读掌握的。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7)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这九部文件对于再审程序、再审文书、再审审查及一些细节问题都有相应规定,律师可以依照这些文件具体展开再审代理工作。
2、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原则
 如何起草再审申请书?
(1)格式优美,形式合法;
(2)重实体,轻程序;
(3)语气诚恳,打动法官;
(4)忌大段摘抄原审判决内容(我认为引用判决书,要标明出处,在第几页第几行。)
作为我们诉讼律师来说,我们要不断思考,追求极致,久而久之才能呈现出一份格式优美,内容详实,有理有据能说服法官的再审申请书,从而为后续的再审程序服务。
3、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律师再审思维
下面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官审判思路与律师的成功举证。这两个很有典型的案例。


请大家“中国裁判文书网”去搜索,键入“(2018)闽06民再64号”判决的时间是2019年2月份判的,这是一个夫妻一方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案件的本身也超过了我们的想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从再审申请书看,申请人是丈夫张键,他是一名企业员工,妻子吴文静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存在“婚外情”、“家外家”的情况,从2014年开始与长期情人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她本人承担房租,甚至在2015年与情人生下孩子,现有证据能证实吴文静收到陈清梅款项后将大部分款项直接转入其情人林汉杰名下。
申请人也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 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份(2018)闽06民再64号案件代理人的举证思路值得我们学习,整整围绕借款与申请人、家庭生活无关的角度,从目前家里的财产,购置财产的来源,自已的收入。女方的借款后资金流向(女方的情人处),在外租房交房款,亲子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并向法院申请调取有关证据。可以说是穷尽一切手段。最后这份再审判决是撤销了一二审判决,该债务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大家再来看看(2018)浙民再433号。法官审判思路,法官
如何对共同债务的进行认定?
但夫妻一方举债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应当区别夫妻另一方是否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其他特殊之需要,包括用于夫妻家庭购买大额物质资产、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经营活动或虽用于一方经营活动但经营收益归夫妻家庭共同所有的情形,是否给非举债夫妻一方增加其他利益等具体情况,并在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防范恶意逃避债务和虚假诉讼的基础上,综合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上,在非举债夫妻一方初步举证证明该举债并无 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之需,也未给其增加相应利益,或其抗辩符合普通人之常情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应当尽到举证证明借款系出于夫妻合意或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非举债夫妻一方因该举债而增益等相关事实之责任。
4、上面我们讲了法官审判思路与律师的成功举证。寻找、创立法定再审理由的突破口。
有新证据是最好突破口,《民诉法》第二百条中应当再审的13种情形加违反自愿与法律的调解书的共有14种,首当其冲第一点是:是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新的证据。
新证据对于审查阶段很重要,因为审查阶段对于这些实体问题的审查不是全案展开的形式的,我想这一点是需要再审代理律师把控的,要时刻围绕再审事由成立这一审查重点思考问题。
(1)搜集新证据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为客观事实比程序更重要,
而客观事实则是靠“证据”来支持的。但是经历了一审、二审的大部分案件,能提交的证据可能已经提交过了,再审还存在新证据的可
能性相对较少。对于再审法官来说,如何去发现新证据,我们在实务
中多听听再审案件当事人时,让当事人多讲故事,讲真实的全部的案
件故事,还原案件的来笼去脉,可能会发现对再审有利的新证据。因
还有可能是一二审代理律师思路及代理方向的偏差,可能没顾及其他
证据。
(2)创立新证据
创立新证据要与律师的再审思维紧密联系起来。
先从以下一个案例,律师应当如何创立新证据?这个案子是我代理的,大家也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去找。


 这案子的案由是债权转让纠纷,实际上是人为复杂化,期达到将个人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的一种手段而已,增加审理难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看到我们提交的新证据,一是向“银监局”实名举办,2是申请调取“刑事案卷”。
(1)信访事项答复书。拟证明胡柏军为套现435万元而给予银行
工作人员陈凯75万元好处费,事情败露后陈凯以借款名义返还。
(2)公安机关对胡柏军的询问笔录。拟证明2012年胡柏军因为他人担保上百万元而被诉至法院,由于没地方借钱,胡柏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温州银行宁波分行信用卡。为了透支取现435万元,采用POS机套现支付给他人手续费(回扣),构成犯罪成本。大家都知道个人担保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无论胡柏军向泰丰公司所借390万元, 还是透支的485万元,均非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办的其他案件,也有通过当事人或证人公证后的声明书;对于因夫妻公司形成的债务,当时夫或妻完全不知办公司,是另一方擅自将其登记为股东的,可以也有通过股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取得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判决书。


四、总结
1、“不要太多去计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我们有必要“自证清白”。
“自证清白”总比“坐以待毙”好,往往能够“逃出生天”。

2、再审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律师代理再审案件时,要跳出常规诉讼程序的程式化思维;律师要从再审程序特点出发,逐步建立再审思维,熟悉与掌握法官的再审审判思维、律师的再审举证思路,从而指导具体的再审代理工作,从而达到诉讼逆转效果。  

与谈人付鹏博律师:

今天我接着柯律师的分享继续为大家分享“夫妻债务”问题。
夫妻债务问题是近年来婚姻家事领域司法审判实务及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解决近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伪造债务侵害非举债配偶合法权益的新情况,为化解“夫妻债务”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新规”),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将夫妻单方大额举债性质认定的最终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原则上解决了上述夫妻债务新情况,“夫妻债务”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明显得到有效缓解,但“夫妻债务新规”没有根治夫妻债务问题。

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不是“夫妻债务新规”第一条涉及的可归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小额债务,往往是夫妻单方对外的大额举债,其性质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才是重点和难点。并且现实远比规定更复杂,举例来说,钱款是种类物,在日常生活中极易出现混同,如果细究借款的具体走向,可能借款中的一部分或者一小部分用于了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经营,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配偶来承担责任?是仅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部分承担责任还是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现有责任承担方式只有不承担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种方式,无论那种责任承担形式可能都有问题,另外,单方对外大额举债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对非举债配偶有约束力?诸如此类问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来,但“夫妻债务新规”不能很好地解决这类难题,导致法官、律师在面对、在处理这类难题时仍会感到很困惑。
怎么才能更完美地解决夫妻债务问题呢?我认为:非举债配偶要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么“不承担偿还责任”的极端责任承担方式是夫妻债务问题的主要根源。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的情况下,应下定决心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予以改变,与夫妻财产制度相衔接地规定,非举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合法非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等,消除夫妻债务问题发生的土壤。
“非举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合法的非夫妻共同债务(有排除情形)补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和“夫妻债务新规”当前两大主要立法观点之间应是互补的,是缺一不可的关系,应相互融合,合力解决夫妻债务问题,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如何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完善具体条文,准确界定表述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概念,并和有限责任相衔接构建立体的夫妻债务问题认定及偿还规则,确立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可能是解决夫妻债务问题的正确道路。我的立法建议具体条款是:
修改条款: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举债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增条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举债方无法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先由举债方负责偿还,举债方无力偿还的,非举债配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举债方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务偿还后,夫妻双方之间可以根据债务性质、夫妻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对方追偿。
保留条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删除条款(完全被吸收):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然截至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还是脱胎于“夫妻债务新规”,如果最终夫妻债务问题按现有草案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我建议大家可以找来2018年第4期《中国审判》期刊,其中有最高法院、地方法院法官、律师、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夫妻债务新规”的系列解读,有利于大家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并熟练运用。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我今天就分享到这,谢谢大家,欢迎批评指正。

主持人陈贝贝:

感谢柯直律师和付鹏博律师的精彩分享。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分享和交流互动环节就到此结束了,那么我们2020年第3期家事法实务沙龙也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感谢场内外群友的支持与观看,如果还有朋友有问题,可以和两位律师私下沟通。“家事法苑团队全体成员”期待下期家事法实务沙龙与大家再见!

原文链接:沙龙|柯直: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代理——以夫妻债务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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