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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释义(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6:44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婚姻法》立法宗旨的原则性规定,是这次修正案在总则中新增设的。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在这里,对忠实应当作正确的解释。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中,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专对妇女而言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禁止重婚,纳妾,取缔卖淫、嫖娼等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一夫一妻制的全面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还时有发生。在有的地区,有配偶者“包二奶”等现象及其消极影响更是令人不容忽视的。对此,必须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对策。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也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男女两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现实生活中因婚姻一方不忠实而受到损害的以女方为多。这不仅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损害受害者的婚姻家庭权益,而且许多儿童也深受其害。

    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关系是否应当规定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有不同的意见的。有的意见认为,婚姻本身就包含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内容,法律不必另做规定。有的意见认为,法律要求夫妻互相忠实的用意是好的,在实际生活中不一定完全行得通。总有一些当事人对其配偶不忠实。如果法律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一方不履行此义务,另一方就有权请求法律救济。夫妻关系要靠法律的强制来维持,这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当事人和社会的悲哀。有的意见甚至认为,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我们认为,有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是有其必要性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要求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不忠实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受害的无过错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如诉请离婚、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等(参见相关条文的释义)。

    夫妻是婚姻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双方互相尊重,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彼此平等相待、互爱互敬、互相扶助的思想基础。这种互相尊重,应当表现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思想感情上互相体贴、互相谅解,在生活上要互相扶助、互相照顾,在赡养老人、抚育和管教子女等方面要通力合作,在财产处理、家务管理等方面要相互协商,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要做到互相尊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从我国人民婚姻生活的历史传统及现实生活来看,破除夫权、家长制的传统影响,对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具有重要作用。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是指晚辈家庭成员对长辈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尊敬,使之愉悦地度过晚年;长辈家庭成员对晚辈家庭成员应当予以爱护。敬老爱幼与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是从不同角度加以规定的。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是指保护儿童、老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具体的权利,而敬老爱幼是在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儿童和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需要提出的要求。

    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在思想、生活、经济等方面理应互相关心和帮助。这是家庭的社会功能,如教育功能、经济功能等,在家庭成员关系间的具体表现。这种帮助是来自其他方面的帮助所不能替代的。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家庭成员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以强凌弱,对家庭成员实行差别待遇,家庭成员间应融洽相处,团结互助,避免无谓的纠纷,有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努力工作,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应当努力学习,不断提高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我们认为,在新的世纪开始后家庭应更加文明进步。

    [适用须知]

    1.本条是依据婚姻法提倡的道德规范,是在家庭法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于家庭成员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是将婚姻的达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产物。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在手段和影响等方面各具有不同的特征。但二者又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脱离了道德,就会成为无源之水;道德离开了法律,就会变得软弱无力。因此在立法上要注意充分反映道德的要求,将某些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应当相互扶助,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的婚姻家庭关系既然是法律化了的道德,因此违反这一规定就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如夫妻一方为婚外性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就应该丞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结合有关条文予以详细阐述。

原文链接:婚姻法释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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