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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买房算谁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9 1:43:51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了房产分割、男性生育权、“小三”索赔等社会热点问题。记者昨日请来法律界专家和律师作出解读。

  ■ 关键词:婚前财产

  婚前买的房升值了,配偶有份吗?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律师解读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据了解,此前《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升值部分尚无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目前城市里大多都是贷款供房,很多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时,判决并不统一。一般来说,如果房子按婚前财产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只能拿回所付的按揭款。

    譬如,如果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和女方共同供房,房贷供完后两人最大的财产就是这套房子,这个时候离婚,若房子归男方,女方只能拿回所付的按揭款,而无法获得房价升值的补偿。试想下,婚后归还房贷部分的钱也是一种投资,投资价值在于收益,如果不用来还房贷,拿来炒股也会有升值,若仅按照投入的数额返还的话,不公平。这次意见稿第一次在补偿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有专家担心,这样的规定会导致离婚率攀升,因为免除经济顾虑后,可能减轻因冲动结婚的80后的婚姻约束力,致使离婚率升高。

  案例

  相似案例判决大不相同

  宁媛律师近期办理了两起类似案件,法院判决完全不同。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购房,房款总额50万,付了首付15万,婚后双方共同按揭贷款10万(含本金利息),离婚时剩余贷款近30万,房屋市场价约100万。

  白云区法院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30万元由男方负责清偿,男方支付女方婚后供款总额的一半即5万元作为补偿。

  天河区法院则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30万元由男方负责清偿,房屋市场价值100万元扣除婚前男方已支付的15万元和剩余按揭30万,男方支付女方一半即27.5万作为补偿。

  ■ 关键词:生育权

  妻子擅自流产,丈夫能索赔吗?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律师解读

  妻子堕胎权大过丈夫生育权

  肖雄辉律师认为,这一条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如果法律赋予了男性生育权,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但在现实中,女方在生理上处于弱者地位,这也就是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要保障身处弱者地位的妇女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如果认同男性的生育权,那么相对应的女性不生育的自由就没办法保证。

  毕竟,丈夫只有在结婚后,才能对妻子要求生育,才有了所谓的权利,但妻子的不生育或者堕胎权是天赋的,不应受到任何强制。

  生育问题成为离婚理由

  肖雄辉律师同时表示,条文中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等于放宽了离婚门槛,也就是说,在丈夫的生育权不能实现时,是可以以此来作为离婚的理由。同时,这个门槛的放宽也有利于保护女性,如果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由于处于弱势,在现实中也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他们的权益。

  案例

  妻子偷情生仔丈夫怒索“生育权”

  早在2002年9月,广州就有了第一起男性“生育权”官司。

  孩子出生两年后,丈夫才发现他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婚外情败露后,妻子抢先提出离婚,“绿帽”丈夫更加愤怒不已,他觉得妻子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理应对自己作出赔偿。于是,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由此引发了广州首例丈夫生育权官司。该案由当时的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妻子的不忠给丈夫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判决她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15000元,但不支持生育权,因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生育权。

  虽然该案并非因妻子堕胎引起,但这起生育权官司的确在司法界引发了争议。

  ■ 关键词:二奶、补偿

  “小三”要补偿,法院支持吗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律师解读

  男方不付钱“小三”不能告

  已经付了钱别找“小三”要

  最近多名“小三”主动曝光大倒苦水,也是“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广州唐红炬律师认为,很多案例中都提到了“分手费”、“分手协议”,征求意见稿中由于法院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因此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

  例如男方包养“小三”,在分手时,双方约定分手费是5万元。这个时候,如果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没有权利去到法庭上起诉,但如果男方已经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法院是否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条款?备受社会关注。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写进司法解释中。

  婚姻家庭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接受采访时称,不将“忠诚协议”写进司法解释是因为之前草案中规定“一概不予受理”,这样等于将“忠诚协议”拒之门外,如过不写,法官就会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认为,就忠诚协议法院应该有条件地支持。但我并不主张夫妻都去签订忠诚协议,而法院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也应该慎之又慎。”

  ■ 律师解读

  婚前买股票,涨了归谁?

  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后还是个人操作,对方没有参与,应该认定本金和升值为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参与了,则需要考虑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父母买婚房,算谁的?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点评:更有操作性。

  夫妻间借款怎么算?

  第十七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点评:首次认可了夫妻间借条的效力,借给老公(妻子)的钱,并不一定都是“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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