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法律文书 >> 正文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之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3:52:14

公  证  书(    )X X字第XX号兹证明养父母X X X和X XX夫妇与养子(女)X X X协商,于XXXX年X月X日达成解除X X X和X X X与X X X收养关系协议,并于X XXX年X月X日依法登记。[经协商,X XX与生父母XX X和XXX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X X X 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间收养关系的解除2、经当事人申请,可加入“经协商,XXX与生父母X X X和XXX夫妇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词。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01/content_1274.htm 原文链接: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之二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