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法眼看分居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0:06

  根据我们手头上的案件,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分居,已经占到我们代理所有离婚案件的30%以上。“分居”,越来越成为和“离婚”息息相关的词汇。什么是“分居”,法律上的解释与大众的理解不完全一致。
  
  法眼聚焦之一:不在一起住了,是分居吗?
  
  从大众角度理解,分居就是两个人儿不在一起住,各自过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过夫妻性生活。但从法律角度理解,对于构成分居的要素更为严格,一般认为,分居,也称别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依法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而保留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概念较为抽象,简化地说,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不存在以性生活为内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义务。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非感情裂痕的原因而不在一起住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比如,一个工作在杭州,一个工作在上海,现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同居。
  
  法眼聚焦之二:虽在同一屋檐下,但不在同一张床睡,是分居吗?
  
  因为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的百姓只有一个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谁也不搭理谁,各儿过各儿的事,睡觉时,也是各回各的房间睡,不过性生活。对于这种情况,开庭时,一方一旦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法院很难认定为同居。
  
  法眼聚焦之三:分居是否签订协议,分居协议有用吗?
  
  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上门要求我们代书分居协议。分居在一些国家,如香港、美国、法国、瑞士等国家或地区是传统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这项法律制度。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讲,分居协议的签订,对于避免草率离婚、助于诉讼后法院查明事实、协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减少家庭暴力都是有益的。在审判实践中,有分居协议的当事人,判离的请求更易被法院接受,因此,虽然我国没有此项法律制度,但签订分居协议,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有益的。
  
  法眼聚焦之三:分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吗?
  
  根据目前现行法律,分居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不论分居时间的长短,婚姻关系都不会因分居状态的延续而解除。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但起诉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前置程序,且审判实践中,法院对于判离的态度还是相当慎重的。事实上,有些法官“宁迁十座坟,不破一门亲”的观念还是较为牢固的,并且,在审理案件中往往是以“家庭、社会”为本位,而不是以“人”为本。
  
  法眼聚焦之四: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各儿归各儿吗?
  
  在英美等有分居法律制度的国家,分居期间,夫妻有权利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包括性生活的义务,财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与正常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基本一致。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法眼聚焦之五:另人尴尬的孩子抚养问题。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无情即在此处。
  
  法眼聚焦之六:如何证明分居事实?
  
  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提醒一点,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留有心计,注意做好分居事实的证据保全工作。
  

原文链接:法眼看分居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