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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与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9:10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和实施,特别是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必将使我国司法制度发生重大改革。这些改革不仅会引起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各项有关工作的重大变革,而且对广大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新诉讼制度各方面问题的探讨已经成为近期法学界、司法界的一个热点。但是这些探讨中,较少有论及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方面的论文,而司法鉴定与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和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拟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初步分析并对此进行改革、改进所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与广大同仁共同探讨。

  司法鉴定制度一般应包括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鉴定的组织、鉴定的程序、鉴定的标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就从这几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法定的证据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侦察、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指定、聘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鉴别和判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鉴定的范围,但从前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只要侦查、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各类有关专门问题都可以进行委托鉴定。而且根据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系统的实际检案情况来看,亦是如此、据权威部门统计,仅从86年至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医和其它司法鉴定案件总数已达2392867件,其中:刑事案件488489件,占20.4%;民事案件1342574件,占56%;经济案件20124件,占0.9%;其它案件541860件,占22.6%。因为我国司法鉴定统计尚未制定较科学完善的统计指标,所以在统计时各地对某一鉴定案件归入何类分歧较大,因此,才使所谓“其他案件”数量巨大,占总案数的比例也较高。其实所谓“其他案件”主要包括法医门诊的检验证明、文件检验、物证检验、毒物检验等等,其中很大一部分随着当事人的进一步诉讼都将转化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案件。统计的数据只说明了鉴定案件数量的巨大,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通报介绍的各地鉴定工作的情况和有关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所反映出的研究探讨的领域及实际检案经验的总结来看,则能反映出司法鉴定的项目和内容也是相当多样而且丰富的。下面这些就是目前已被广泛开展并被法庭审理所认可的司法鉴定的项目及内容:

  1.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用及最主要的一项鉴定。根据目前的发展,已经分为:(1)法医病理学,即研究与损伤、非自然死亡、自然急死等有关问题的分枝学科;(2)临床法医学,即以活体为对象,运用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理论技术解决有关问题的分枝学科;(3)法医血清学,即以血清学、免疫学等方法检验血液、体液与组织,以解决有关问题的分支学科;(4)法医毒理学,就有关与中毒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鉴定的分枝学科;(5)法医毒物分析,即以化学及仪器分析等为手段,解决有关毒物与中毒问题的分枝学科;(6)法医人类学,即以骨骼及其残片、毛发、肤纹、人像等为对象,以人类学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分枝学科;(7)法医牙科学,即运用牙科学的知识,研究并解决有关问题的分枝学科;(8)其他还有如法医昆虫学、法医妇产科学、赔偿医学等分枝学科。

  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指运用临床精神病学、法学的理论和技术,就案件中的被告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所进行的鉴定。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受处罚能力等。

  3.司法会计鉴定。指运用审计学原理和会计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有关财务事实依法进行审查和验断。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结算资金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销售收入鉴定、利润鉴定等。

  4.司法化学鉴定。指运用化学分析的理论和技术,对案件中有关物质成分、含量等的鉴定。主要内容有:毒物分析鉴定,毒品定性、定量、认定的鉴定,环境污染类案件中有关物品的鉴定,假、冒、伪、劣类商品的鉴定等。

  5.司法物理学鉴定。指运用物理学理论和技术对案件中有关物质的形状、性能等所进行的鉴定。主要包括力学鉴定、光学鉴定、电学鉴定等等。

  6.刑事技术学鉴定。指运用刑事技术学的理论和技术,就案件中有关痕迹、文书、物品所进行的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笔迹鉴定、印章鉴定、人像鉴定和声纹鉴定等。

  7.司法工程学鉴定。指运用工程学理论和技术,对涉案的工程设计、安装、质量和造价进行评估鉴定。

  8.司法物价学鉴定。指运用物价学理论和技术,对涉案的财产、赃物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9.测谎技术鉴定。指运用心理学、生物电子学及其它应用学科成果,对涉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他当事人或证人通过对人体生理变化参数来测试其心理变化而解决有关问题的一种现代化讯问手段。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对测谎技术持否定或怀疑态度,曾被视为伪科学。直到80年代才逐渐在公安院校的教学中演示。90年代我国公安部研制成功测谎仪器并开始测试人员的培训才显示了我国司法界对测谎技术的承认。我国司法系统中最早使用国外测谎仪并被采用到审判过程中的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该法院的总结材料反映,他们引入这一技术,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办案提供辅助性证据;二是建立审判支持系统,提高审判人员的信心。从1994年至1996年的两年时间里,测谎人次160多例,其中民事案件占60%,刑事案件占40%,总有效率达82%,以刑事案件的有效率更高一些。测试的案件种类很多,人员也很广泛,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种类有借贷、遗产、离婚、房产、寄存,被测试对象有工人、农民、个体业者;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种类有盗窃、强奸、凶杀、受贿、贪污等,被测试对象除上述外还有一般干部、领导干部、军人和警察等。送检单位有公、检、法、劳改部门和军队保卫部门等。该院1995年获当地科委批准开始以“中国测谎系统的开发与研究”为科研课题进行科学研究。

  思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对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提高也受社会制度和经济环境的制约,属科学技术范畴内的司法鉴定技术也不例外。旧中国没落的统治制度,制约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也制约着我国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虽然我国古代就产生了较系统的诉讼制度,但到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技术手段还非常落后,鉴定的项目也寥寥无几。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民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增强,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果,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形势下,我国的司法鉴定技术也得到了空飞猛进的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司法鉴定界创立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边缘学科和技术,使司法鉴定的项目、内容目趋多种多样,技术手段也目趋现代化,而且通过这些变化,直接或间接地为立法、司法、执法各环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前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诉讼制度改革的东风已吹遍神州大地,在这个变革的时代中,我国现有的许多鉴定技术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改革为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问题,但更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因此,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诉讼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前景将更加光明,鉴定的项目、内容、技术手段都将有更大的发展和提高。

  二、鉴定的组织

  鉴定的组织包括从事涉案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两方面。

  (一)鉴定机构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了新刑事诉讼法只明确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外,对其他各类案件鉴定的鉴定机构均未作明确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检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主要有下列一些:

  1.司法机关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

  (1)人民法院系统。目前已建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技术鉴定机构。据统计全国三级地方人民法院中已设法医室的有1133个,占法院总数的34%.许多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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