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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有新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43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2       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涉外婚姻登记有了新的配套规定。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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