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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司考答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49:28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29       撒嘶肆虐时,大学教学受到冲击。但是,网络上的学术交流却“因祸得福”,变得更加活跃。在我担任其中一个版版主的“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上,网友southwind就统一司法考试提出六个问题与我讨论,我对其中的几个问题作了回应。

  1. 请问贺卫方老师,您如何看待03年司法考试“适当增考中外法制史”,这是不是司法考试制度试图与大学法学教育相协调的一种举措?还是出于其它的考虑?

  答:司法考试(以下简称司考)的相关制度设计向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知识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权力分割甚至权力争夺的问题。其中第一个就是教育机构与实务机构之间的争夺。司考该由哪个部门主导,内容是侧重大学中所教授者,还是侧重司法实践所需要者,凡此种种,都是容易引发两家冲突的地方。进一步的冲突可能会发生在教育界内部。在一些国家,司考已经成为法律教育的指挥棒,大多数学生只对司考要考的课程感兴趣,如果哪位老师可能参加命题,或者过去参与过命题,学生们更是趋之若骛,那位老师的话简直可以说是“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而司考不考的课程,除非教师特别有魅力,否则课堂上就是门可罗雀了,上课对学生和教师来说都是折磨。不仅仅是上课,教材以及辅导材料的编写及其相关利益,辅导班授课的名利双收,也是不少人所关注的。

  要完全避免这样的权力以及利益的冲突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也许需要也能够对于考试内容的合理布局加以论证。关于中外法律史这样的科目应不应该考,我想这也许需要跟我们司考的整体安排联系起来考虑。我一直想论证(参看拙文“统一司法考试的方法”,《南方周末》2001年7月19日),每次司考应分作两个阶段(通常说的“两次考试”),第一阶段是综合知识的广泛考察,题量很大,主要考察一个人主要考察考生是否具备敏锐的“法感”。这个阶段的考试可以用计算机判卷。闯过第一阶段者,再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这个阶段就是以深度分析和论文形式为主了。我想,在这个阶段,除了必考科目(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外,不妨设置选考科目,中外法律史可以在这个地方占据一席之地,给那些喜好历史的考生提供一个得以显身手的不大的空间。具体的方法当然还有待于更细致的论证。

  2. 司法考试制度与现在的大学法学教育相衔接、相协调的问题似乎变得非常棘手,对于这个问题,您是否有什么好的办法?

  答:除了上面提到的那种教育机构与实务机构之间权力与利益之间的衔接协调外,这里想讨论的问题是考试过后进入司法部门的途径。现在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司考“及第”的人们实际上仍然不具备司法实务所需要的技能,进入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之后还是一介书生;第二个困难是他们干脆进不去甚至不知道怎么才能进入司法机关,而司法部门也没有拿出一个方案来。不知道去年考取的人们是否至今仍在大门外徘徊。法院和检察院似乎也都准备设置自家的又一次考试,通过这司考之后的考试者才能进入法院或检察院。另外,人事部又极力抬高自己所主导的公务员考试的重要性,要求所有的进入司法机关的人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如此上下交攻,不把我们的学生们烤糊了才怪!

  怎么解决呢?简单地说,统一司法考试之后,还需要有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所有通过司考者,无论将来要从事怎样的工作,都必须进入司法研修机构经历一年至两年的学徒期。研修合格者便可以直接进入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其他的种种考试之类一概免掉。关于这个问题,我在1995年考察日本司法研修所之后曾发表过一篇考察记,顺便对于中国司法研修制度的建立有一些构想,文章收入小书《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或许还有点参考价值。

  3. 司法考试政策向西部适当倾斜,您认为这样的措施会不会收到好的效果?

  答:我个人不倾向于所谓的向西部倾斜,例如在录取线上降低等等,实际上那不见得是合理的选择。去年由于报名条件不同,录取分数线不同,有关部门最后居然搞出ABC三种证件来。须知统一司法考试的精髓正在于“统一”。除了考试内容统一之外,三种职业分支以及不同地方的法律人之间执业资格的统一是这种考试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再说,在今天这样一个流动性极大的时代,农民尚且越来越不容易束缚,要把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给“捆绑”在一个地方不让动弹岂非白日做梦?

  一个经常被提出来,一些解决方案也常常似是而非的问题是:由于经济落后,教育不发达,如果不降低门槛,西部的法律职业将会后继无人。对于这样的说法,需要用孔子的口气质问:“其然?岂其然乎?”为什么我们不考虑其他相关措施的跟进呢?例如,所有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都必须从基层司法机构干起,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基层法院检察院有足够的人材资源。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要实行任官回避本籍制度,不得在出生地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司法机构任职,这不仅仅有助于保持司法官员与所在社区之间的必要距离,而且也会“迫使”来自经济教育发达地区的人们流向不发达地区。另外,考虑到今后我们必须走向司法官高薪制,西部经济不发达反而可能成为吸引人才的一个理由——同样的收入,在东部只能维持一个中产水平,而到了西部,变成一个大富翁也未可知呢。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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