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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比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49:35

作者:L14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5     

陪审制度比较

L148,e-mail:L148@sohu.com

 

摘要:陪审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体现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普遍形式。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表现形式有明显的不同,因而起到的作用也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负责对争议事实的认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在理论上享有与职业法官同样的权力,共同审案,共同判决。

关键词:陪审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陪审制度是一项旨在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理的司法制度。陪审制度的雏形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1]而现代陪审制度则起源于英国,[2]现在已经演变成为保障司法民主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均有很多国家采用这种制度,然而在两大法系的表现截然不同。我国在法律上规定也采用陪审制度,其名称叫做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与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的参审制度相仿,应属于同一体系。司法活动直接或间接受公众支配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3]就如托克维尔曾这样评价美国的陪审制度:“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4] 陪审制度就其表现有如下不同。

 

一、陪审制的表现形式不同。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律制度,陪审制度可分为陪审团制和参审制。陪审团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由一般由12-23人组成,负责审查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主要作用是控制检察官的起诉,这种制度目前只在美国存在;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负责审理有争议的问题并做出裁决。现在所谓陪审团其实是指小陪审团。参审制是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共同做出判决。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陪审团制,大陆法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采用参审制。

二、陪审员的遴选形式不同。

英美法系陪审员的遴选形式较严格。它要求陪审员具备一定的资格,如英国1974年《陪审团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选举中登记为选民,年龄在18岁至65岁,自13岁起在英国居住五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因职业限制不得参与陪审的男女,可担任陪审员。美国对陪审员资格认定由法律规定,各州有所不同,但普遍地基本规定有以下三点:第一,必须是美国公民。第二,必须居住在案件审理的辖区之内。第三,必须达到一个基本的年龄,各州有所不同,起点范围一般在18-25岁之间。美国法律对陪审员限制性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曾经被定过重罪的人;聋、盲人;没有阅读或书写能力的人;拒绝宣誓、承诺或宣告所说的一切都是事实的人;对美国不忠的人;身体、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不懂英语的人。除此之外,如果这个被选出的人曾经在类似的案件中当过被告、有种族歧视或对证人有偏见等,法官都可以裁定将他排除在陪审员的行列之外。[5]美国陪审团成员遴选过程中,控辩双方还可行使有因和无因否决权,以选出于己有利的陪审团。大陆法国家如德国由地方法院的遴选委员会在被提名的人中选出非职业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再随机选出参与由职业法官主导的审判庭,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条件没有特别规定,遴选形式也没有规定,有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选出,也有的直接由法院自己挑选,随意性较大。

三、陪审适用的范围不同。

陪审适用的范围,英美法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的参审制也有比较大的差异。英国的陪审团制度适用于部分刑事案件(侮辱、诽谤、恶意告发、错误关押、诱奸、破坏婚约案等)和少量的几类民事案件。在适用法院上也只限于高等法院,含刑事法院、王座法院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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