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离婚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作者:张春杰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 10:24:04

    本文作者:北京张春杰律师13910678507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http://www.lvshiwang.net
    1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2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
    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4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请求再次分割的
    6(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7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8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9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表明某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
    10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请求再次分割的
    1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对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
    12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房产的
    1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时效
    离婚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情况1】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情况2】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情况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处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情况4】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
    【处理】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情况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请求再次分割的
    【处理】自发现之次日起诉讼时效两年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情况6】(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处理】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分析】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的情况不同。也就是说,财产的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情况7】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处理】一年内时效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情况8】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处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申请再审。
    【分析】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由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其他原因在判决时未涉及到这些财产,或者是法院在调解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调解,调解书中未处理这些财产。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申请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错误。这是因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些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提及到,原审法院对这些财产应当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都属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问题,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予以解决,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情况9】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表明某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
    【分析】在诉讼离婚时,因证据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这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些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10】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请求再次分割的
    【处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申请再审。不服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效为两年,自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分析】诉讼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诉权,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只能行使申诉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情况1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对方请求履行离婚协议的
    【处理】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分析】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情况12】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房产的
    【分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发现之次日起诉讼时效两年。
    除上述情形外,离婚时一直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该财产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因此任何时候都可主张进行分割。
    【情况13】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时效
    【处理】如有此类案件请与北京张春杰律师联系

原文链接:离婚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