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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无效
作者:崔荣涛 文章来源:山东工人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16 23:28:09

  李瑞同、王秀芬于2003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因孩子生病,李瑞同向许田借款5000元,后该款一直未还。2010年9月,李瑞同、王秀芬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人协议该笔债务由李瑞同负责偿还,法院出具调解书对该债务的承担与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予以确认。许田于2011年8月将李瑞同、王秀芬起诉到莒县法院,要求两人还款。

  王秀芬辩称:离婚时,法院已对该笔债务进行了处理,该款应当由李瑞同承担。李瑞同亦同意王秀芬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发生于李瑞同、王秀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事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人离婚时对该笔债务的处理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该约定只能约束两人,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王秀芬就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李瑞同追偿。据此,法院判决:李瑞同、王秀芬偿还许田借款5000元,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崔荣涛 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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