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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民伪造证据被处罚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3 13:09:47

陈先生在自己的离婚官司里冒险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伪造的证据,但这并没能让他换回想要的判决结果。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陈先生的离婚纠纷案。除了二审判决书,陈先生多得的只有一张对他罚款8000元的决定书。据悉,这是该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次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处以高额罚款。

范女士和陈先生1995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最终,范女士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范女士在一审法庭上认为,陈先生在案件审理期间隐瞒财产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置抵押,还擅自将车辆过户给他人,所以在财产分割上自己应多分。对此,陈先生则表示,买房买车都是向他哥哥借的钱,把房子过户给他哥哥拿到的钱也已经被他用掉了。之所以把房子抵押给别人是因为他欠了别人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债务。由于两人在房屋归属、经济补偿上各执己见,故无法达成调解。

原审法院在判决准予两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大女儿随母亲生活,小儿子跟着爸爸过,两个孩子的抚育费由范女士和陈先生各自负担。此外,法院对于两人的财产也作了相应分割。

对于一审判决,范女士和陈先生都不服气,分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陈先生拿出了一份抚远民政局开具的证明。这份证明竟然写着他与范女士已于1995年在寒葱沟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对于这张证明的内容,范女士一口否认。为了查明这个情况,上海二中法院立即向抚远民政局发函核实陈先生和范女士离婚手续的办理情况。抚远民政局回复称他们从没有开过关于范女士和陈先生离婚的证明,查阅了寒葱沟民政局1995年的离婚登记档案,也没有范女士和陈先生的离婚登记档案。显然,陈先生向上海二中法院提供了一份假证据。

上海二中法院认为,陈先生提供伪造的离婚证明,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决定对陈先生采取罚款8000元的强制措施,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文链接:上海一公民伪造证据被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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