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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装修款如何补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理财周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3 13:44:06

女方装修可获补偿

上海的董小姐这些天正在忙着婚房装修的事情,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她的心里起了一些微妙变化。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董小姐认为,婚前买房男方出首付,自己来装修,房产两人共同拥有,但司法解释发布之后,如果没有加名,房产基本上与自己无关。更让她闹心的是,自己掏了巨额装修款,却很有可能在若干年之后倘然无存,因为装修部分是贬值的,由此带来的影响是,万一俩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开,这部分投入极有可能一个子也收不回来。

记者了解到,其实男方出首付、女方装修的情形并不少见。在一些知名论坛上,一直也有适婚女孩子在不断讨论这个问题。可见近期发布的司法让这部分人群不得不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即装修部分在离婚时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

不过,近日专家对这份司法解释的解读,也许能够让董小姐们安下心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在近日明确表示,关于有人认为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不公平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

两位法学专家解释说,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事先订协议是关键

装修部分想要取得相应补偿,其前提是事先签订协议。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健表示,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而后取得相应补偿,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其获得补偿也极为有限。

因而,如果想要得到与首付款对等的补偿,必须签订协议,将装修款当做购房出资款来对待。马永健说,此类协议内容无法在购房合同中体现,男女双方可另行起草,主要内容体现装修款为购房出资款即可。

当然,签订此类协议之后,日后离婚分割方式也会因为出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是婚前全额现金付款买房,其二是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第二种最为常见。

就第一种方式而言,专家认为分割起来较为简单,就是按照比例来确定。举例说明,男方购买一套100万元房产,现金一次性付清,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出资20万元进行装修,而后总价达到200万元。离婚时,按照出资比例,男方可分得六分之五,即166.7万元,女方得到33.3万元。

第二种方式稍显复杂一些。假如男方结婚前买了一套总价100万元的房产,并支付30万元的首付,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剩下70万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女方出资20万元装修,离婚时,双方已经还贷完毕,房产总价达到200万元。离婚时,首先要确定双方出资比例,因为20万元的装修款要记入房价中,因此房屋总价实际上为120万元,按照各自初始出资金额,男方占24%,女方占16.7%。剩余部分为男女双方共同还款,也就是58.3%的份额为男女各得一半,因此男方的份额为54.15%,女方为45.85%。而后根据该比例进行分割,男方可得到108.3万元,女方可得91.7万元。

原文链接:离婚时装修款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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