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正文

离婚期间男方借款 债务应由谁来还?
作者:刘保刚 文章来源:四川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9 19:41:30

  (文友武 记者 刘保刚 实习记者 师香)记者今日从江油法院获悉,江油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奇的债务纠纷案。郑某在当年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向他人借了10万元,后来金某和郑某离婚。8年后,金某却被当年借款给前夫的人告上法庭,要求金某替前夫还债。

  金某与郑某是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合,1996年金某便与丈夫分居两地,少有联系。2001年4月,金某向江油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2001年9月15日江油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了金某的离婚请求。自此,夫妻之间再无任何来往。2006年,郑某在一起车祸中死亡。今年4月1日,王某突然登门造访金某,并拿出一张10万元的借据,要求金某替夫还债。金某一头雾水,原来这张欠条是前夫郑某于2001年9月16日签订的,那个时候郑某与自己已经离婚,没有任何瓜葛了。她认为前夫在离婚前几年就离家出走,向王某借款的事情,她并不知情,是前夫一人所为,并不与她有任何的关系,而且这张借条是在她与郑某离婚后签订的,不能生效,因此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说,1997年1月,郑某想去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就找到他,分两次从他那里借走了1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6分,之后一直未还。2001年9月16日,也就是郑某和金某判决离婚的第二天,郑某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款共计10万元的欠条,约定2009年3月31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每月按6000元利息计算。但这之后,他没有收到郑某的还款。今年,两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了,于是他费劲周折,多方打听,找到了郑某的家,此时才知道,郑某06年在一起车祸中死亡。他认为既然郑某已经去世了,这笔借款应该由郑某的妻子来还。王某认为,在郑某签订这张借据的时候,金某和郑某的离婚判决书正在上诉期限内,尚未生效,因此,这笔欠款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欠款,金某应替其丈夫还债。他多次找到金某要求其还债,却遭到金某的屡次拒绝,甚至避而不见。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将金某告上了江油法院,要求金某为其前夫还清所欠的债款,并由其承担诉讼费。

  江油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的存在是公民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虽然郑某为王某出具欠据的时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并未生效,但在江油法院公告期间郑某的借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王某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金某知道前夫向其借款一事。江油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文链接:离婚期间男方借款 债务应由谁来还?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