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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准予离婚 上诉期另娶新人被判重婚
作者:李尚霖 白…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9 21:59:36

    建成(化名)和妻子玉英(化名)打官司离婚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早在4年以前,建成就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由于妻子坚持不离,法院最终判决两人不准离婚。1年前,建成再一次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这一次开庭审理的结果是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建成感到这场旷日持久的离婚官司终于到 了头,就在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不久,建成很快与另外一名女子领取了结婚证,也就在此时,建成又重新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出乎建成意料之外的是这一次等待他的是犯了重婚罪的处罚。

    感情不和两度离婚

    建成和玉英是1988年办理的结婚手续,此前两人都有过一段各自为期不长的婚姻。结婚后的十几年里,夫妻两人相处的还算融洽。2002年,结婚已经十三年多的玉英发现丈夫开始经常不回家,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因此产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2004年,建成首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但妻子玉英坚持不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两人不准离婚。这样的关系并没有维持多久。2007年6月,建成又向呼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而玉英显然并没有接受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玉英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急于再婚却犯重婚罪

    和玉英表现相反,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不久,建成很快和另外一名女子登记结婚并领取了新的结婚证书,准备迎接一个新的生活,但事情并没有建成想的那么简单。2008年1月18日,玉英向呼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丈夫建成犯了重婚罪。

    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审理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调查发现,一审判决结果公布以后,被告人建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领取到了自诉人玉英提出的上诉状。自诉人玉英的陈述,证明一审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人建成却与他人又办理了结婚手续。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建成明知呼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与他人又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自诉人玉英的起诉理由以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建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他们依旧是夫妻

    一审结果既然已经判定二人离婚,建成的行为究竟又为何构成了重婚罪?对此,建成自己显然也不清楚,这在后来的庭辩中他自己对法庭的一段解释中可见一斑:“我接到了一审判决书后去领的结婚证,没有人告诉我不准领结婚证,我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本案中一审判决后建成和玉英究竟是什么关系?带着问题记者随后采访了经略律师事务所的郭伟俊律师,郭律师告诉记者,本案当中尽管一审判决中法院同意了建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玉英却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上诉,“从司法程序来看,并没有达到最终的结果”,因此尽管一审判决同意诉讼人的请求,但从法律上讲两人此时还是夫妻关系,因此建成在二审期间办理的新的婚姻显然已经犯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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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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