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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起草的三大要点和四大误区
作者:刘琪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11 0:28:04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合意。一方面,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备依据,另一方面,由于约定不明导致的潜在问题,往往也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争议焦点。对于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一份较为完善的离婚协议不仅有利于促进双方和平分手,也有利于降低未来发生争议的风险。因此,笔者想借由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实务案例和自己的执业经验,为各位梳理分析离婚协议的起草要点与常见误区,供读者参考。

一、离婚协议的三大起草要点

1简化离婚的原因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因此,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合意,是双方进行财产分割及安排子女抚养的前提。没有离婚的合意,而仅仅是对婚内财产做出的分割,这样的协议大概率是婚内财产协议而并非是离婚协议。

律 师 建 议

在实务中,由于离婚案件掺杂了很多的情感因素,有一些当事人希望把双方的是非对错放在协议里,以争一口气,如:出轨,家暴,冷暴力等,这样的词汇乍看非常解气,但是在协议中做出这些陈述可能会增加双方的抵触情绪,不利于离婚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好聚好散,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考量等,笔者会建议当事人尽量减少较为激烈的表述,或者用“性格不合”、“协商一致”等词语替换。

2明确分割的财产

在实务及司法案例中,多数离婚协议中载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 、“双方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和“离婚后债权债务归男方”等类似条款。有些民政部门要求当事人按照其标准模板填写的离婚协议中,也经常出现此类写法。

律 师 建 议

由于上述写法对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双方如何履行等并没有具体的约定,因此,在登记离婚之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等。

在实务中,关于财产的范围往往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核心焦点。例如,在最高院审理的樊建生与高仙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上诉案[1]中,因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分割被告在康富得公司的投资股金及增值,法院就财产是否存在遗漏以及能否分割进行了判决。在该案中,原告在离婚时明知被告在康富得公司的投资股金,因此,法院最终未支持其分割股金及增值的诉讼请求。

总的来说,对于模糊的财产分割约定,签署后,当事人在离婚后起诉分割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笔者总结,主要考量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所能掌握的财产信息有哪些;

第二,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理解一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因此,为了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双方的财产范围建议尽量明确(如采取列举式),如果不明确,容易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除此之外,为避免争议,笔者还想提醒读者的是:财产分割中所涉及的履行流程,相应的税费承担也需要在离婚协议中一一明确,否则,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的不确定性。

3细化抚养权,抚养费和探视权的安排

实务中大部分的离婚协议,对父母子女关系并不重视,往往三言两语就带过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金额,如:XX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律 师 建 议

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抚养权和探视权的行使还需要面临社会发展(如抚养成本的增加)及家庭变化(国籍变化、居住地变化及姓氏变化等)所带来的冲击,因此,需要在离婚协议中加强细节的安排,如:

1.孩子的证件保管;
2.抚养费的递增和变更;
3.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成本由谁承担;
4.探视权的行使规则,如何认定“拒绝行使探视权”;
5.孩子申请护照、确定疾病治疗方案或改名字时的监护权的行使等。

分财产的痛苦是一时的,而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缺席所造成的痛苦可能是一世的,因此,对于孩子的安排应当尽量细致周到,这样才能为双方及孩子创造一个相对稳定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二、离婚协议的四大常见误区

1
意识层面:误把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协议当做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子女抚养及探视、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等达成的协议。而婚内财产协议[2],是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作出的约定。与婚内财产协议类似的还有夫妻间的赠与协议,即:夫妻一方在婚内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约定。[3]

实务中经常发生,一方出轨或者有非婚生子女,另一方不想离婚却想要补偿的情况,这样的“补偿”可能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将双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则需要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第二种:将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需要签订的是赠与协议。前述两种协议都与离婚没有直接关系,这也就是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协议与离婚协议的最大不同。

2
法律层面:误认为离婚协议签订后就产生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换言之,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尽快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避免拖沓导致离婚协议未生效。

与离婚协议不同的是,婚内财产约定只要符合一定的书面格式,对财产有清楚明确约定,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一方请求履行的,对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因此,对于婚姻出现裂痕,希望分割家庭财产,但未下决心离婚的当事人,笔者建议其可以先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保护其利益。

3
文本层面:简单套用网上/民政部门模板

网上或民政部门提供的范本并不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起草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百万以上或者家庭情况复杂的当事人来说,仅依靠模板来解决财产分割或者孩子的抚养等问题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关于财产的明细、交付的方式、户口的迁移、子女抚养费的调整、探视权的安排、大额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违约情形及责任等,“模板”往往很少涉及。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起草或修改离婚协议,避免标准模板到具体案件的“力所不及”。

4
操作层面:轻易变更和签署多份协议

由于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在离婚期间经历许多的思想波动,有可能随意变更或签署多份协议,然而,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对其最为有利的安排归于无效。另外,由于起草一份相对较完善的离婚协议需要经历长时间的磋商、法律的研究与条款的细致安排,随意变更也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应当慎重考虑,不要轻易签署,也不要轻易反悔,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三、结  语

在以往的执业过程中,笔者碰到过多次由于当事人草率签署离婚协议书导致的离婚后的各种纠纷,有的是要求多支付几千元的抚养费用,有的是起诉分割遗漏财产,有的是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有的是起诉变更抚养权。上述种种,原本都可以在当初协议离婚时妥善安排,却因为逃离不幸婚姻的一时心急而留下后患。因此,笔者借由本文,希望更多的当事人能够关注离婚协议,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给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埋下阴霾。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文作者:刘琪  律师 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业务专长:私人财富管理(婚姻继承)、公司与商事、争议解决(包括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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