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离婚,早已不是单纯的家庭私事。一次财产分割,往往牵动数以十亿、百亿计的股票过户、公司控制权的更迭、信息披露的触发与二级市场的剧烈波动。本文以婚姻家事律师的实务视角,梳理此类案件的法律焦点,结合近年典型案例与最新监管规则,为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及其家族提供可落地的财产分割与风险隔离建议。
一、引言:为什么实控人离婚是"公司治理事件"而非单纯家事
近几年来,A股“天价离婚”频登财经头条。据公开统计,仅2023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东离婚分割股份案件至少8起,离婚前后计划或实际减持案件9起,去重后共15起,其中10起的离婚股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或其一致行动人。这些案件不只是感情破裂的家事,每一次都伴随着巨额股票过户与股价震荡。
金额之大,足以写进资本市场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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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时间 |
分割市值(约) |
关键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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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杜伟民) |
2020.5 |
235.54亿元 |
刷新A股“分手费”纪录,前妻成第二大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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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零(周鸿祎) |
2023.4 |
89.67亿元 |
ChatGPT热潮中离婚,股价阶段性见顶回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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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万维(周亚辉) |
2016.9 |
75–76亿元 |
开创A股天价离婚先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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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一股份(周明) |
2026.7 |
59.5亿元 |
上市仅7个月即离婚,引发"技术性离婚"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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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绅通灵(沈东军) |
2021 |
约3.35亿元 |
股权对半分割,实控人易主,创始人出局 |
其核心矛盾在于:上市公司股票对实控人而言,既是家庭财产,更是控制权的载体。股权的每一次分割,都可能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构。这正是婚姻律师介入此类案件时,必须超越传统家事思维、引入证券监管与公司治理维度的根本原因。
二、法律焦点评析
(一)股权/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认定的三个层次
1. 婚后取得的股权/股票:原则上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实控人在婚后创业、上市后取得的股份,或婚后通过二级市场、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原则上均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2. 婚前取得的股权:权属清晰,但婚后增值与分红存在认定分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婚前股权的“本身价值”及其“自然增值”(因市场行情变化而非夫妻主动参与经营所致)仍属个人;但婚后基于公司经营产生的分红、股权溢价中的"主动增值"部分,原则上属共同财产。
实务难点在于: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究竟属于“自然增值”还是“主动增值”? 最高法相关裁判观点倾向于区分:若股权增值主要源于市场因素(如行业风口、大盘上涨),可认定为自然增值;若源于持股人婚后持续经营、资源投入,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中的经营性收益。这一分界直接决定离婚时被分割的"蛋糕"有多大,是此类案件的首要战场。
3. 间接持股的穿透认定。
大量实控人并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是通过控股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如“盈瑞世纪”之于昆仑万维)间接持股。此时分割对象实为控股平台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仍需判断该平台权益的取得时间与来源,并叠加《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关于股权转让、合伙人入伙退伙的限制。
(二)上市公司股票分割 vs 有限公司股权分割:本质区别
这是实控人离婚与普通人离婚在技术上的最大分野。
上市公司股票:具有高度流通性,不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双方可依据离婚协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非交易过户”完成股票分割,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也正因如此,股票分割在技术上远比有限公司股权简单。
有限公司股权: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及《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离婚分割以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公司出资额,本质属于“股权转让”,须尊重公司人合性——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方可成为股东;否则只能就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新《公司法》(2024年施行)进一步细化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实控人若通过有限公司层层持股,离婚分割将面临更复杂的内部博弈。
关键约束——限售与承诺的承继。 即便上市公司股票可分割,若分割标的是首发前限售股、董监高锁定股,受让方(前配偶)须持续承继原股东的锁定期与减持承诺。2024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因离婚导致股份分割的,过出方与过入方应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减持规定。离婚不构成承诺解除的理由。
(三)控制权稳定性的法律冲击
这是实控人离婚最致命的风险点,也是最容易被家事律师忽略的维度。
1. 持股比例变化直接改写控制格局。 莱绅通灵案是教科书式的警示:沈东军名下31.16%的股权均属婚后共同财产,一旦对半分割,其持股降至15.58%;前妻马峭与哥哥马峻、嫂子结成一致行动人后合计控制48.45%股份,公司实控人由沈东军变更为马峻,创始人黯然出局。
2. 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与重构。 实控人夫妻往往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维持控制。离婚可能导致协议一方退出或重新认定一致行动关系,进而触发控制权变更披露。若离婚前双方为共同实控人,分割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需重新计算控制链。
3. 要约收购红线(30%)。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持股达到30%后继续增持须发出全面要约。虽然单纯因离婚分割导致持股比例被动下降不当然触发要约义务,但若分割方案中一方获得超过30%股份且构成“收购”情形,则需审慎评估。实务中常见安排是:前配偶承诺“不谋求控制权”并将表决权委托给原实控人,从而避免控制权真空与要约风险(如康泰生物、三六零案均采用此模式)。
(四)信息披露义务——“家事”如何变成“重大事项”
婚姻律师必须清醒:实控人离婚极可能触发证券法意义上的强制披露。
1.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离婚导致持股结构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负有公告义务。
2. 权益变动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5%时,须编制并公告简式/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即便变动不足5%,交易所自律规则通常也要求董监高因离婚导致持股变动时主动披露,并说明后续减持安排(如上交所相关自律监管指引)。
3. 内幕信息风险。 离婚协商、财产分割方案拟定期间,若涉及未公开的重大股权变动或控制权变化,相关信息可能构成内幕信息。当事人及中介机构须严守保密义务,防止内幕交易。
(五)减持限制的“绕道”与监管封堵
这是近年监管最关注的痛点,也是“技术性离婚”质疑的根源。
1. 监管态度演变。 2023年7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其原理在于:离婚前夫妻双方为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离婚后若各自独立处理,持股低于5%的一方可能规避预披露与减持比例限制。
2. 2024年“史上最严减持新规”落地。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5月)第十六条将监管要求固化:因离婚分配股份的,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合并计算。这意味着“分一股、各4%”式的规避路径已被堵死。
3. 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股票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离婚分割后双方未来的增减持节奏,仍须警惕落入短线交易禁区。
(六)税务维度
离婚财产分割本身,依据现行税收政策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分割不属于“转让”应税行为)。但需特别注意:后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时,增值部分须依法缴纳所得税;非交易过户环节的地方税务口径亦存在差异,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避免“离婚不税、减持补税”的被动。
(七)子女抚养与股权传承的交叉
对实控人家庭而言,离婚往往叠加“接班”命题。子女抚养权归属、成年子女的股权传承安排,与控制权稳定息息相关。妥善的股权架构(如家族控股平台、表决权委托)可在保全夫妻感情破裂后企业控制权不旁落的同时,兼顾子女利益,避免“人财两失”。
三、给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的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焦点,资深婚姻律师的建议应贯穿“婚前—婚内—离婚中—离婚后”全周期,提前规划远胜于事后博弈。
(一)婚前:未雨绸缪,把风险挡在门外
1.签署婚前财产协议。 明确婚前个人股权的权属,并预先约定婚后增值、分红的归属比例。一份专业的婚前协议,是未来争议的“定海神针”。
2.搭建隔离型股权架构。 创业及上市前,尽量通过控股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避免个人直接持有巨额流通股。由实控人担任GP或控股平台法定代表人,保留话语权,将“可分财产”与“控制权”适度分离。
3.审慎运用家族信托。 在符合境内上市审核对信托持股穿透核查要求的前提下,可考虑以家族信托持有部分股权,实现财产隔离与有序传承(需注意A股对“三类股东”、信托穿透的审核口径)。
4.创业配偶签署确认文件。 配偶作为创始人亲属,可事先签署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及不谋求控制权的配套文件,防患未然。
(二)婚内:动态管理,锁定控制权
5.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对股权归属、婚后增值分配作出清晰约定,避免离婚时权属争议。
6.巩固一致行动与表决权安排。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变化不导致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或约定离婚情形下表决权自动归集至实控人一方。
7.控制个人直接持股比例。 将股份尽量沉淀于控股平台,降低个人直接持股触发5%/30%红线的概率。
8.统一减持承诺主体。 锁定期、减持承诺由控股平台承接,减轻个人离婚对承诺履行的冲击。
(三)离婚过程中:平稳过渡优先,避免公开化博弈
9.协商优先于诉讼。 莱绅通灵的教训极为深刻——诉讼不仅导致控制权公开争夺、股价承压,还引发举报互撕、声誉崩塌。能协议离婚,绝不走到法庭对垒。
10.以现金或其他资产补偿替代股权分割。 若实控人希望保留控制权,可对前配偶以现金、房产、非上市资产进行折价补偿,避免股票过户稀释控制链。
11.必须分割股权时的安全设计。 采用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同步签署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不谋求控制权、自愿锁定等配套协议;明确后续减持节奏。
12.严守信息披露与权益变动义务。 提前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券商、律师沟通披露时点,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避免因信披违规被监管处罚。
13.防范内幕交易与短线交易。 协商期间严守保密,减持安排避开六个月内反向交易禁区。
(四)离婚后:合规善后,避免“二次暴雷”
14.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 严格遵守2024减持新规第十六条,离婚双方合并计算减持额度、履行预披露义务。
15.规范减持节奏。 每季度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协议转让不低于5%门槛等。
16.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变化。 一致行动解除或重构,须依法公告,维持信息披露透明度。
17.税务合规闭环。 减持前完成税务筹划与申报,避免历史欠税风险。
四、结语
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的离婚,是一桩同时具备家事属性、商事属性与证券监管属性的复合事件。它考验的不仅是夫妻感情,更是股权架构的智慧、控制权的设计与合规的底线。
作为婚姻律师,职责不应止于解决客户财产分割问题,更要帮助客户(尤其是企业创始人)在保全家庭利益的同时,守住企业的控制权与资本市场信誉。最好的离婚方案,是让企业活下来、让控制权稳得住、让家族争议止于家门之内。 而这,需要婚姻律师与证券律师、税务筹划师的协同作战,更需要当事人在婚前、婚内就未雨绸缪——毕竟,在资本市场的聚光灯下,每一次“天价分手”,代价都不只是金钱。
(本文为实务研究,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须结合事实与最新监管口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李修蛟,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业务部部长,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前一级检察官,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广州仲裁委仲裁员。李律师法律从业30年,在刑事辩护、公司治理与纠纷、证券争议解决法律服务领域成绩突出,曾办理多起有重大影响性刑事案件,为多家上市公司及实控人、董监高人员涉刑事违法犯罪案件辩护,取得良好效果,荣获LegalOne2025年度“大湾区刑事业务15强”奖项。
原文链接:李修蛟: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三重门:家事、商事与证券监管的交叉法律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