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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事每日一讲(七):假离婚逃债,债权人能不能撤销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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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修蛟律师团…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9/23 23:35:09 |
一、“净身出户”躲债,法院一撤了之
前六讲我们讲了房本加名(解释(二)第五条)、婚内给第三者(第七条)、父母出资购房(第八条)、直播打赏挥霍(第六条)、婚后转父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协议给子女(解释(二)第二十条)。这一讲聊一个很多人想钻、却钻不成的空子:假离婚逃债。近期多地法院密集通报同类案件:江苏宿迁经开区法院,李某欠茆某100万元,债务到期后次日即与妻子协议离婚,将共有房屋归妻所有、自己“净身出户”,债权人申请执行无果后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该房产归属约定;新疆克拉玛依中院,帅某某欠张某230万余元,在判决履行期满前离婚“净身出户”、约定存款房产车辆全归妻子,法院同样判决撤销相关分割条款。
二、身份不可逆,财产可撤销(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
这里要分清两层。第一层,离婚身份行为不可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婚姻说解除就解除了,对方一旦假戏真做,关系救不回来。第二层,财产分割条款可撤销。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句话:离了就是真离,但“净身出户”把财产腾挪给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部分,可以依法撤销。
三、债权人怎么撤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撤销权的基础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离婚协议把主要甚至全部共同财产归一方、债务人“净身出户”,本质上就是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清偿能力下降,正落入本条规制范围。同时,撤销权有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过期不行使,这把“撤销之剑”就钝了。
四、给债务人的提醒与下期预告
婚姻不是逃债的工具。想靠“假离婚、净身出户”把财产转移给配偶、架空债权人,相关约定不仅可被撤销,债务人还可能因恶意转移财产承担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诚信履约、依法清偿,远比赌一把“假离婚”稳妥。下期我们讲“抢夺、藏匿孩子”的法律后果——聊解释(二)第十二条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看看公权力如何介入“抢孩子”这桩“家务事”。
(本文基于公开案例与现行法律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原文链接:民法典婚姻家事每日一讲(七):假离婚逃债,债权人能不能撤销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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