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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事每日一讲(九):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如何“兜底”?
作者:李修蛟律师团…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4 17:32:25

一、从“抢孩子”到“帮困难”:离婚救济三件套

前八讲,我们依次讲了房本加名(解释二第五条)、婚内给第三者(第七条)、父母出资购房(第八条)、直播打赏挥霍(第六条)、婚后转父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协议给子女(第二十条)、假离婚逃债(第二、三条)、抢孩子(第十二至十四条)。今天,我们把目光投向离婚救济体系的“第三支柱”——离婚经济帮助。它与家务经济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损害赔偿共同构成民法典的离婚救济“三件套”,专门兜住婚姻结束时陷入生活困难的一方。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婚姻结束,扶养义务不当然终结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把握四个要点:其一,生活困难须发生在“离婚时”,离婚后新发的困难不适用;其二,请求方确属困难,典型如年老、残疾、重病等致无生活来源;其三,被请求方须有负担能力,即提供帮助后自身不至于陷入困境;其四,经济帮助本质是临时性、兜底性的善后措施,而非长期的扶养义务。

三、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三类情形明确可获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相较已废止的原《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本条删去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一严苛标准,也不再单列住房帮助,使制度的适用更聚焦、更贴近生存权保护的本意。

四、真实案例:法律给“弱势方”留了一盏灯

司法实践中,经济帮助已屡见不鲜。河南汝南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70岁男方第三次起诉离婚,63岁女方年事已高、养老金低、生活困难,男方养老金较高、具备负担能力,法院依据第一千零九十条判决准予离婚,并一次性给付女方经济帮助款9000元,明确“年老”属法定帮助情形。湖北利川法院一案,一方确诊糖尿病并发症、无收入来源,经调解获3万元经济帮助;辽宁阜新法院一案,一方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调解获10万元帮助款。需提示: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损害赔偿可并存,但它是兜底条款,重在保障基本生存。下期我们讲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与过错方认定,聊聊哪些情形能主张“精神赔偿”。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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