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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网购、刷信用卡欠的债,离婚时配偶要一起还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30 15:55:05

一、案情:一笔十余万的“共同债务”主张,只被认了2.2万

据密山市人民法院10月13日披露的案例,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近十年,育有一子,因婆媳矛盾长期争吵,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车辆分割达成一致,但杨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需要,通过网络购物、信用卡透支形成68246.91元债务,另向自己父亲借款4万元,合计108246.91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并主张李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各5万元。李某仅认可其中向杨某父亲借的2.2万元,对其余网购、信用卡透支债务不予认可,抗辩自己长期将工资交杨某管理、家庭已有稳定收入,相关消费属杨某个人支出。最终,法院仅认定向杨某父亲所借2.2万元为共同债务、双方各担1.1万元,驳回其余债务主张及两项5万元请求。

二、法律焦点:单方名义负债,不等于“共同债务”

本案核心争议,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网购、信用卡透支,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三类情形: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共债共签);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由债权人举证。离婚纠纷内部审查时,主张构成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须同时证明债务真实发生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存在共同举债合意。仅有消费记录、资金流水,不能当然推定。本案中杨某提交的网购订单、信用卡账单仅能证明“花过钱”,结合李某持续交工资、家庭有稳定收入的事实,无法印证用于共同生活,故未被支持。

三、实务提醒:三类证据决定“要不要一起还”

第一,看有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这是最硬的通行证;

第二,看负债是否落在“家庭日常所需”的合理区间,明显超出一方收入与家庭开支水平的,往往需进一步证明用途;

第三,大额负债须留痕证明资金流向共同生活或经营。对配偶而言,若发现对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举债且用途存疑,应注意保留家庭收支独立、己方未受益的证据,防止“被负债”。

婚姻中的财务边界,从来不只是算账,更是风险的防火墙。

本系列文章由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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