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制盛邦律师所律师•前一级检察官创办!•18年法律工作经验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婚姻知识 >> 文章正文

有关假期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2:57

    一、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参考文号:浙政[988]3l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 [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 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二、病假

    参考文号: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1981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通知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119)、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70%。

    (5)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二)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提高(10%一15%)。

    2、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请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7、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8、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三、事假

    参考文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 (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

    事业单位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事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四、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将文章分享到微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没有相关文章

    推荐阅读


    普宁人海南开地下钱庄 两年“转运”
    南都漫画勾犇 来自广东普宁的6人团伙,利用一家深圳投资公司做掩护,20家在海南注册的“空壳”公司……
    地沟油犯罪主犯累犯罪大恶极应判死刑
    2011年5月,北京城管队员在一家违规制作盒饭的黑窝点查抄“地沟油”。(资料图片)本报记者潘之望……

    广东警方一晚破刑案747起 刑拘804人
    【本站李修蛟律师按】打击刑事犯罪,是必须的,但应该依法办案,正确理解与实施法律,否则,非但没有起……
    足坛反赌一审宣判:陆俊获刑5年半 黄
    四大黑哨宣判结果出炉北京时间2月16日消息,今日上午中国足坛反腐案在丹东中院进行一审宣判,前足球……
    热门专题

    法律排行

    本周

    本月

    总榜

    推荐

    婚姻-读图
    离婚网QQ群联盟
    ·离婚网专业法律咨询群: 40326764
    ·广州离婚法律咨询群: 24198595
    ·离婚网律师联盟群(非律师勿加):64564670
    ·欢迎各地婚姻类QQ群加盟本站!
    ·客服QQ:434995529
    ·电邮:sofar8@163.com
    离婚法律知识导航

    婚姻 结婚 感情 法律 法律翻译 房产 财产 夫妻 股权 婚外情 协议书 第三者 外遇 感情破裂 子女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抚养费 离婚律师 请律师 律师咨询 情人 判决书 家庭暴力 转移财产 善意取得 伤害 网恋 司法 同居 损害赔偿 出轨 背叛 物业 离婚起诉 诈骗 证据 侦探 离婚协议书 重婚 抚养权 分手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腾讯QQ 王码五笔 PPLive 更多...
    合 作 伙 伴
    武平律师华律网北京房产律师广东交通律师上海律师在线广西专业律师食在广州广东法律咨询
    广州离婚咨询广州法律咨询婚姻社区法律咨询企业法制网广州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律师网
    离婚网搜律网深圳律师网婚姻诊所佛山律师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律师加盟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073458
    请使用962*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东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湘ICP备110193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