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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是否违法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2:57

    当前,婚外性行为有增无减。一部分人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只要双方自愿,有感情婚外性行为无可非议,至少可以理解;另一部分人认为,婚外性行为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应该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必要时再制定"通奸法",以儆效尤。

    众所周知,新婚姻法制定过程中,在此问题上争论最大。社会这界有人认为这属于个人感情问题,谈不上道德和法律;法学界有人认为,这破坏了婚姻法中,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忠贞这一原则,应当绳之以法。

    性社会学研究表明,男女之间交往可以四个档次:

    一是异性朋友,"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我们鼓励结交异性朋友;

    二是婚外情愫,因阴差阳错,初恋的恋人,青梅竹马的同学,交往过密的邻友,至有帮助的同事最终未能成为夫妻,但含情脉脉,有异样的感情,却始终能把握住分寸,就象保尔和丽达一样,值得珍惜;

    三是婚外情人,已发展到谈情说爱,有的是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也有的偶尔有性关系,但不准备结婚,自认为"风流不下流,喜新不厌旧",这至少违背了传统道德的乱纪行为,应悬崖勒马,何况"情人难长久";

    四是"第三者"插足,期望取代另一方,试图建立新的家庭,这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家庭稳定,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而且违犯了《婚姻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有关调查表明,最终与"第三者"结合的只不过17%,而自感幸福的不过5%,且组成新家庭的离婚率高出正常家庭的81倍。

    婚外恋、婚外情人、婚外性行为、"第三者"插足,古今中外,不管叫偷情、傍肩儿,还是叫通奸、轧姘头也好,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都登不上大雅之堂。从克林顿的绯闻案到成龙的私生子,从自杀的王宝森到刚刚被枪决的胡长清,都是受到公众舆论遣责的,崇尚严肃的爱情生活始终是当今社会的主流,至今还找不到一个好的婚姻制度来取代一夫一妻制。尽管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婚姻生活中某一方偶尔"出个神"、"打个盹儿"持宽容态度,但绝不意味着人们赞赏婚外行为。

    从不久前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和社会调查中心所作的南京千户市民社会热点问题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认为婚外性行为应在新《婚姻法》中明确属于违法行为的占59.2%;认为可以理解的占19.5%;无所谓的占9.6%;很向往的仅占1.2%。可见大多数市民对婚外性行为是持相反态度的。生活现实中许多个案件表明,婚外性行为最容易招致嫉妒和怨恨,情杀案件屡见不鲜,毁容案件常见报端。为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国要国体,家要有家规,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婚外性行为的当事人绳之以法必将获得越来越多有识之士认同。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指出:“性的关系带着极其强烈的亲密感情,甚至可以说是不顾一切的冲动。”“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在现代社会中,对性施加控制的手段主要是法规和有关性的道德观念。作为个人来说,必要的自控力和意志很重要的。连弗洛伊德都反复指出,人类既不能既得到生理上和心理上无穷欢乐的满足,又得到社会的进步;文明和智力的发展必然要以人的性生活的一些限制为代价。

    我们认为,现代的家庭应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现代的青年,应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感情与理智的两难选择中,应自觉地选择感情服从于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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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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