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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职业回避:应依法实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1:12

    广州日报消息:准新郎官唐剑最近有点烦!就在他公开与同事小方的大喜日子的第二天,公司人事主管找他俩谈话,“夫妻同在公司可能影响工作”,所以建议其中一位选择离开。昨日,唐剑无奈地表示,他已写了辞职报告。记者在天河、东山等写字楼密集区调查发现,不少中小型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将办公室爱情列为“雷区”,年轻白领们发展“同事恋”都像在搞地下工作。
  
    大家知道在《法官法》与《检察官法》都有任职回避的明确规定,两法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等关系的法官、检察官不得担任同一或上下相邻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相关领导及下属职务。这是国家为防止司法和人事腐败,在法律上做出的明确规定,但是在企业间夫妻是否要职业回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司法机关与企业是不同性质的单位,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公权,其要剥夺公民私权要法律的授权,而企业中夫妻职业回避,涉及的是两种私权的冲突与博奕,即企业自主经营权与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冲突与博弈,法律无明文规定可依法理进行。

    在私权的冲突与博弈问题上,笔者认为要把握几个原则:一、要从总体上分析两种权利,考虑国家、社会、个人利益,考虑权利范围之间的平衡,一种权利对另一权利作出限制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剥夺公民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三、权利的双方都处于平等的地位,都有知情权,对结果能充分参与并体现自愿的原则。

    本则新闻体现出的企业管理权与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冲突与博弈,笔者认为,这两种权利冲突与博弈的结果是企业管理权可以适度限制公民婚姻自由权,这是为防止损害本单位利益的需要,也与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在原理相通,因为夫妻之间的勾结、袒护毕竟比其他人来的方便的多。这主要是从全社会利益上平衡,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为保证其的正常的发展,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对其员工的婚姻自由权作出限制是适当的。同时,从各自的可能有的机会率上讲也是可行的,因为员工毕竟可以选择去留也可选择其他配偶,而企业却是别无选择,不让其换或走,就只能眼看利益可能受损。

    但是,企业实行夫妻职业回避应合理适度、依法实行。

    所谓合理适度,就是夫妻不回避要确实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安全,否则就不能限制员工的婚姻自由权,干涉“同事恋”。这以何为标准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要看是否可能破坏职责的制约关系,如夫妻同为会计、出纳,这种情形可能使双方怠于职责,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二是要看有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同一部门的经理与下属,就可能袒护其错误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职业回避只应涉及部门、岗位,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涉及要一方离开原单位,这便是合理的标准。适度是指在发生同事结成夫妻情况时,不能一味地要求某一方辞职,而是分清具体情况,耐心规劝一方改换部门或岗位。只有其本人不愿换岗或确实双方不宜在同一单位时,才能要求某一方离开。

    所谓依法实行,就是夫妻职业回避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劳动法的规定。首先要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上对夫妻职业回避做出规定,并明确那些部门与岗位要回避及不回避的后果;其次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予以注明,给对方以知情权与选择权,体现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出现同事结为夫妻时违反约定的,员工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有权机关对合同中对做出的夫妻职业回避约定是否合理作出裁决,不能一辞退了之。如未在规章制度上作出规定及合同中做出约定,同事结为夫妻确实影响企业工作的开展,需要职业回避时,应给员工适当补偿。

    总之,在一个法治社会,权利的行使发生冲突与博弈时,要充分考虑权利双方的利益与诉求,兼顾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准确划分出双方的界限,合理适度、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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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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