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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自由心证及心证公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47

诉讼中发表对部分事实的看法

  关于法官能否发表对案件事实的看法,观点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法官不应提示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证据,否则结果总是意味着对单方的援助,从而引起人们对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怀疑”。[19]还有人者认为“法官应在庭审中适时发表对某一事实的看法,如果当事人应当主张的事实没有在庭审中主张,法官应当以谨慎而有限的中立方式提出意见,暗示当事人提出其应当主张而尚未主张的事实”。[20]笔者认为两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心证过程公开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使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资料更明确和充分,弥补当事人之间实力上的不平衡,促进案件的充分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处分权,原则上法官应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过在公益诉讼当中,当事人一方往往处于弱势状态,法官在诉讼中遵循职权主义原则,法官可以对部分关系公众利益的事实发表看法,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

  七、对自由心证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的规制

  (一)法官应该公开心证的情形

  自由心证制度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使法官积极行使该项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规定一些法官必须公开心证的情形,参考有关学者的探讨意见[21],笔者认为在以下场合,法官应当公开心证:

  1、案件争议的焦点

  为了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速度,便于当事人及时准备攻击或防御,消除其关于争议焦点的怀疑,提高其对于审判的信任度,法官因该公开其心证。

  2、形式有利于促成和解的情形

  在公开心证不至于导致误解, 且当事人已形成初步的合意时,为促进和解结案,法官应公开其心证。

  3、纠正当事人偏激的行为

  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固执已见, 而法官认为应当促使其改正错误看法,使其走上合理的诉讼过程,法官应该公开其心证。

  4、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中,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可能没有提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此时法官应该强该方公开其对相应事实的看法。

  5.自由心证的结果的公开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争议焦点,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明法官确认的心证事实及其理由,论证法律适用的根据,促使当事人信服法官的裁判,维护司法的权威。

  (二)心证过程公开的方式方法

  1、心证过程公开的时间

  法官可以从证据交换时起公开其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心证,直至  庭审中当事人再没有新的证据出示、不再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出,没有新的事实主张,法官自由心证过程公开应该结束,剩下的便是法官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心证结果和心证理由。

  2、心证过程公开的方式

  因为法官公开的自由心证毕竟使法官对案件中部分事实、争议焦点、法律法规的暂时看法,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所以法官在公开其心证时,应当摒弃传统的命令、通告的纠问式庭审方式,而采取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协商、讨论的方式,谨慎而有限地说明自己的心证意见和理由、心证形成的过程,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确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3、自由心证过程公开程度

  法官作中立的裁判者,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法官在公开心证过程中不因该有任何偏向,不能影响当事人正常权利的行事。尤其是在公开对案件事实形成的心证时,更要把握好这一点。

  结语:作为一种程序上的制度设计,自由心证从古典自由心证主义发展到现代自由心证主义,已经有了更合理的依据和更可行的操作方式方法。自由心证、心证公开已在多数国家一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发挥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心证过程的公开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和尝试,还处于探讨之中,笔者相信其将随着整个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完善而发挥作用。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但我国没有也不能完全排此自由心证这一诉讼原则。

  参考文献:

  [1]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市证据制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2] 参见(英)乔纳森:《证明的自由》,何家宏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3月版,第6-7页。

  [3] 参见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的误区》,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4] 参见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41页。

  [5] 参见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5] 参见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3页。

  [7] 参见魏晓娜,吴宏耀:《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页。

  [8] 参见杨建华:《大陆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析》, 台湾达昌印刷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254页。

  [9] 参见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96页。

  [10] 参见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6页。

  [11] 参见邵民:《析自由心证原则》,载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12]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13] 参见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57页。

  [14]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15] 参见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于阐述其理论基础,并准以展望新世纪之民事程序法学》,台湾,《法学丛书》,1993年第151期。

  [16] 参见邱联恭等:《心证公开论—著重於阐述心证公开之目的与方法》,《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1998年10月版。

  [17] 参见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18] 参见邵民:《析自由心证原则》,载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19] 参见杨克彬:《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人民法院报》2000年2月3日。

  [20] 参见焦统继,王松,张媛媛:《论心证公开》,见东方法眼(http://www.dffy.com/faxuejieti),2004年2月26日。

  [21] 参见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页。

  熊丙万 鲍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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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试析自由心证及心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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