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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解决内地与香港管辖权冲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8:19

后,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纠纷事实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起诉。

  iii 时琴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适用》《法学及法律适用》2004年第一期 第16卷 第60——62页

  iv肖志岳 庄智宇《香港高等法院管辖权争议判例》,载于《中国律师》2004.8.87—88页

  v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348~350页。‘

  vi 例如法国1972年《民事诉讼法》第39条得以佐证;

  vii 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第21条得以佐证;

  viii 李旺《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74页

  ix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40—41页

  x 具体案情见:李旺《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4—35页

  xi http://zh.wikipedia.org/wiki

  xii 李旺《国际诉讼竞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10页

  xiii 同上,第112页

  xiv 同上,第128页“德国法院在处理国际诉讼竞合问题时一般适用或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同时加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之条件。”

  xv《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xvi 前述蔡文祥(香港居民)与王丽心(内地)离婚案

  xvii 威廉·泰特雷《国际冲突法—普通法、大陆法及海事法》刘兴莉译 黄进校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8-9页

  xviii 类似于《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安排

  中国政法大学·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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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港离婚律师团队推荐:由业内知名的刑事、家事律师李修蛟律师带领。李修蛟律师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前一级检察官,18年律师执业经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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