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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务“假”离婚 法院判决共同清偿
作者:王立兵傅强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5 0:45:10

  为了逃避股权转让产生的债务,王某与老婆李某商定离婚,将家中房产、银行存款全部留给老婆李某,自己净身出户。导致债权人姜某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清偿,姜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定这对“真”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是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9月24日,姜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材生物提取车间内部承包经营总股份的10%转让给姜某,转让价为30万元。签订协议后,姜某于2010年9月24日、9月29日、9月30日、10月8日分别给王某汇款2万元、6万元、8万元、14万元,共计30万元。王某在收到这些款项后并没有履行交付股权给姜某的义务,却在2010年9月25日和老婆李某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在第三条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和房屋归女方所有;第四条写明无共同债务,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则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内部承包经营股份,该股份既可以产生收益也可以产生债务,现无证据证实该股份系王某的个人财产,故该股份属于王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王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该财产未予处理,该财产属于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欠姜某的债务是基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该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的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王某在接受一部分股份转让款的第二天与李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和房屋归女方所有和写明无共同债务,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则自行承担。属于典型的虚假离婚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所以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对姜某的股权转让款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为逃债务“假”离婚 法院判决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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