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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离婚就赔200万 广州中院判决赔偿条款无效
作者:陈万如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7 2:12:34

二婚夫妻缺乏信任,妻子婚前要求丈夫签下协议,婚前婚后所有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财产都归女方所有,若男方提出离婚则赔偿200万。男方不堪“妻管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前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200万元的赔偿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效,但财产归属约定则有效。

网恋成婚签婚前协议

2006年9月,河南籍军官胡某通过征婚网站认识广东离异女子卢某。2007年2月,胡某从河南老家赶到广州花都与卢某见面。卢某称,自己当时对胡某并无好感,是因为接下来的五年胡某几乎天天打电话嘘寒问暖,才慢慢接受了他。

由于担心胡某结婚动机不纯,只是为了转业到花都工作,婚前由卢某草拟,胡某亲笔誊写了《结婚协议书及承诺》,写明“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的动产和不动产,只要是卢某名下的,永远属于卢某所有”,胡某不得发生婚外情,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否则赔偿卢某现金200万元。胡某并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按指模。

考勤表考核男方要离婚

赶在登记前夕,卢某以81万的价格购买了花都一套二手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1年6月22日,胡某和卢某在花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与卢某的儿子生活在一起。一周后,二人又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车位,登记在卢某名下。

婚后,卢某对丈夫“严加看管”,专门制作一份“考勤表”,记录丈夫是否在家。胡某还无意中发现,2012年卢某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对自己出言不逊,并将其排除在家人以外,这让胡某心冷。

胡某诉苦称,卢某婚后很少做家务,还常常监控其作息时间,要求他上缴每月工资,动不动就以婚前协议中“200万赔偿条款”的内容要挟自己,让他失去“做丈夫、做男人的尊严”,毫无婚姻生活的乐趣。卢某从结婚后多次组织Q Q群活动,经常半夜不回家,丈夫警告后也依旧没有改善。忍无可忍后,胡某搬回单位宿舍居住,到法院提起离婚。

法院判协议部分有效

“我们婚前了解得不多,所以感情并不真,我要求离婚。”胡某说,婚前协议是自己被逼签下的条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表示,内容应为无效。

对二人感情不深的说法,卢某并不赞同。但庭审中,二人仍相互攻击、谩骂,法官据此认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胡某称,自己婚前向卢某支付了7.3万元购房首期,婚后用自己工资偿还了7万元供款,购买车位时又向自己姐夫黄某借款3万元,加上其工资共向卢某支付了5万元。据此胡某要求卢某归还还贷款项的一半即3.5万元以及车位价值的一半3.5万元,并表示向黄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卢某对此予以否认,还表示胡某若坚持离婚,就要依照《结婚协议书及承诺》中的内容赔偿自己200万元。

花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如胡某提出离婚则须赔偿卢某200万元”的要求,一则缺乏公平,二则限制了公民人身权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则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条件,故该协议内容无法律效力。卢某应向胡某支付车位补偿款3.5万元以及房屋共同还贷部分补偿款3.5万元。卢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认可原审法院对“200万元赔偿”的处理,予以维持。但中院认为,“婚前婚后登记在卢某名下财产均属卢某所有”的条款,是双方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涉案房屋以及涉案的车位均登记在卢某名下,应属于卢某的个人财产。

点到即止

法官表示,在婚姻关系中,会遇到有关财产和有关身份的约定。对于财产方面的约定,法院通常情况下会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可以自由处分的,所以一般认定有效,就如本案第一条;而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自由处分,实际上只要是约定限制了一方的身份自由,一般都认定无效。

而对于婚姻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现在还存在很大争议。最高法院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进行了多次调研论证,但最终还是没有得出定论,于是具体的裁量权交给了地方法院。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广州地区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无效,本案二审最终也是这么处理。

本网广州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认为,目前对忠诚协议的司法判决,出现各地不同的判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国家,但同一法域的同类法律问题,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这是对公民法律信仰形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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