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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前获岳父赠豪车 离婚后女方欲讨回败诉
作者:董柳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0 1:39:55

结婚前,李小姐的父母花了约50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霸道PRADO车一台,登记在李小姐的男朋友简先生名下。然而,两人在近两年的婚姻走到尽头后,这辆车究竟归谁却引发了一场官司。李小姐认为该车是父母赠给自己的,因自己不具备在广州办牌购车的资格而将车登记在简先生名下,而简先生则说车是李小姐父母赠与他的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最近,广州中院终审认为,李小姐提供的汇款证明不足以证明她所主张的车辆登记在简先生名下,判决她败诉。

老丈人爽手赠车

认识简先生那年,李小姐27岁,简先生30岁。那时,简先生家住广州市越秀区,她住在佛山市南海区,但距离并没有阻断他们坠入爱河。2010年年底,两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

据李小姐起诉称,她的父母考虑到她婚后到广州生活的出行问题,在2010年12月底出资为她购买了丰田霸道PRADO汽车一台。由于自己户口在佛山市南海区,在广州办理车辆登记必须提供车主户口本或暂住证,而简先生户口在广州且两人即将完婚,于是双方都同意以简先生的名义购置车辆并将车辆登记在简先生名下。

李小姐的父亲与简先生于2010年12月到车行交付定金3万元,李小姐的母亲于同月6日将余款491080元汇入李小姐账户,由李小姐将该款转入车行指定账号。

2011年3月,李小姐与简先生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后公堂争车

这段婚姻没能持续很久。2013年1月,李小姐由于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简先生在2013年3月26日开庭时确认丰田霸道PRADO汽车的出资以及购置情况。由于这辆车婚前登记在简先生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小姐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遂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简先生返还丰田霸道PRADO汽车一台,同时简先生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简先生却并不认可李小姐的说法。他辩称,涉案的丰田霸道PRADO车是李小姐父母赠与他个人所有且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这车辆一直由他使用。该赠与行为完成发生法律效力,故李小姐的起诉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他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涉案车是彩礼吗?

越秀区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丰田霸道PRADA车一直登记在简先生名下,而机动车物权登记具有所有权确认效力。李小姐主张该车是父母赠与自己的、因自己不具备在广州办牌购车的资格故将车辆登记在简先生名下,但简先生对此“不认账”,而仅凭李小姐提交的汇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她所主张的车辆登记在简先生名下的原因,对此李小姐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李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120元,由李小姐负担。

判后,李小姐向广州中院上诉,称涉案的汽车具有婚姻法中彩礼的性质,其离婚后一直失业,符合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简先生返还汽车并负担诉讼费。简先生则认为李小姐家境优厚,她不工作证明她的家庭无需她去工作。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涉案汽车系李小姐的父母赠与简先生,李小姐主张涉案汽车属彩礼,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费用9000元由李小姐负担。

本网创办人、广东知名刑事专业律师、家事律师李修蛟认为,从李小姐维权的角度出发,在采取诉讼方案前,必须论证本案的法律关系,通晓可能的维权途径。父母赠与说、彩礼说都难以在法律上获得大的胜诉机会。本案的事实就是李小姐帐上的钱转去车行支付了车款。这个事实可能是她有机会赢得诉讼的最大事实,如何理清楚相关的法律关系,则是重中之重。车辆登记的法律关系可能有多样性,而如果只以夫妻、婚姻财产关系来处理,维权机会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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