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五个“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典型案例。其中,马某某虐待案引发了公众的热议与关注。
马某某与苗某在恋爱期间共同租房生活。因女友苗某的学历、家庭条件均优于马某某,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以出轨、分手相威胁,通过限制苗某社交等方式,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且马某某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侮辱其人格、贬损其自身价值,导致苗某丧失自信和生活希望,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婚前同居等于“事实婚姻”吗?同居关系破裂后,财产是否按共同财产分割?针对公众的疑问,11月29日,极目新闻记者邀请到了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崔凯进行了解读。
“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仅适用于反家暴
“将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是有限制的。”崔凯表示,在传统观念中,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类似于婚前同居等特定人群相互之间可能没有上述的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但也可能会具备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性、稳定性、扶持性等特征,他们不应该被法律所忽略。
早在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我国就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纳入到该法规制的范围。我国刑法也已经将婚前同居关系列入虐待罪的打击范围。
同时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婚前同居关系都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同居的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才可以被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与《刑法》中的“家庭成员”。
另一方面,这一认定也仅仅是出于反家庭暴力的考虑,属于刑事法律类的规定,并不直接影响到家暴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居关系破裂,财产分割有约按约,无约则各归其主
那么,一旦同居双方恋爱关系破裂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改如何分配呢?
“这显然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崔凯说。常见婚前同居关系一旦结束,分割财产时,而是需要依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各人所得财产归各人”处理。
此外,如果同居期间还有共同出资的财产,则需要在双方出资比例基础上,综合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度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我国还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它的成立条件更加严格,仅有很少数婚前同居行为才属于事实婚姻。”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就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周围群众公认,不过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在财产分配、离婚程序等方面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精神虐待类等新型家暴方式亟待引起重视
我国司法机关对家暴行为的打击惩治范围覆盖面不断扩张,以往家暴行为通常表现为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攻击等身体的暴力伤害,而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还存在精神虐待、经济控制、长期冷暴力、遗弃、不履行扶养义务等很多种形式,这些行为同样伤害性极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成为法律的打击对象。
“在本案中,被害人苗某就因为受到长期的精神虐待,最终导致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马某某认为苗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其辩护律师也作无罪辩护,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民众对精神虐待等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相关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崔凯副教授说。
(本文来自《极目新闻》,作者:邱睦)
原文链接:武大法学专家解读:并非所有的婚前同居都会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