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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蛟:三千万“彩礼”要不要还:孙宇晨诉景甜案的三个法律抓手
作者:李修蛟律师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8/30 14:49:34

8月27日晚,孙宇晨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发布案件事实说明:孙宇晨因财产争议,以景某及其父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涉案标的三千余万元,已依法立案并申请财产保全;被告方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十二分钟后,景甜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斥对方“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次日早晨,景甜本人回应:“我不会为钱出卖我的爱情,更不会出卖我的灵魂。”

当晚早些时候,孙宇晨在海外社交平台发布六千字长文《我的女友景甜》,详述两人从暗恋、相恋、谈婚论嫁到分手的经过,其间夹杂三千万彩礼、五千万美元、代孕取卵等细节,文末却标注“纯属虚构”。

一方发长文,一方发声明,中间夹着一起已立案的官司。作为专业律师,我来蹭一下热点,谈一下自己的法律观点,顺带评判那篇小作文和那句回应的水准。

一、这三千万是不是“彩礼”

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彩礼范围,要综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一方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

孙宇晨方的有利事实是清楚的,款项三千余万元转入景甜父亲账户;张起淮称双方已谈婚论嫁、父母见面,给付以结婚为目的;数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被告结构也印证了彩礼逻辑,法释〔2024〕1号第四条明确,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景甜及其父母,正踩在这条规则的延长线上。

不利因素同样明显。其一,双方交往约七个月(据公开报道),是否达到“依据习俗”谈婚论嫁的阶段,有无订婚仪式等习俗性动作,尚待证据。其二,这桩恋情横跨境内外,给付行为、资金路径多发生在境外,法律适用本身是前置问题。有同行指出,若适用外国法,彩礼这一植根中国习俗的概念能否成立,在两可之间。其三,若转账当时没有任何书面约定,景甜方完全可以把这笔钱抗辩为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赠与一旦完成,原则上无可撤销。

定性之外还有一条升级路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释〔2024〕1号第二条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另一方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孙宇晨长文中“索要五千万美元遭拒”的叙事,若能拿到证据支撑,案件就从“彩礼按比例返还”推向“索取财物全额返还”。这才是原告方真正的胜负手。

二、即使算彩礼,退多少

法释〔2024〕1号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法院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比例。

对照本案的裁量因素:

裁量因素 本案对应事实 对返还的影响
共同生活情况
交往约七个月,是否同居待查
时间短,指向高比例返还
孕育情况
长文提及取卵,未列入诉请
女方身体付出,指向酌减
彩礼实际使用
款入景父账户,用途未明
实际花用越多,酌减越多
数额与习俗
三千余万元,远超习俗范畴
数额畸高,倾向返还
双方过错
决裂诱因各执一词
视在案证据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张起淮明确表示起诉状未涉及代孕问题。这是个取巧的取舍,涉代孕款项在境内司法中的定性极为棘手,把它留在长文里、挡在诉请外,进可攻、退可守。当时我也可以看到,即使名校出身,除了长文里舒发内心,把代孕之实说得很多很透,应该算是百密一疏。所以,我展开篇幅谈下面的问题。

小作文:声势上的重炮,法律上的负资产

那篇六千字长文在传播上无可争议地成功了,在法律上则近乎负资产。

文末“纯属虚构”的标注,免责效果趋近于零。侵权认定着重看内容与指向,不是自己单方面的免责声明。内容指向明确、细节可验证、配有图片,披露他人恋爱细节、两性关系、医疗与生育信息,可能落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隐私权保护范围;若致社会评价降低,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之诉也已在射程之内。景甜工作室那句“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既是舆论定性,也是侵权之诉的伏笔。

更深的麻烦还在于,小作文是当事人对己方事实的单方陈述,承认款项系自愿给付,承认交往细节,承认代孕安排。这些自认随时可能被对方反向利用,既然给付时未附任何条件,何来“以婚姻为目的”的彩礼?

孙宇晨自述打官司是因为“这可能是我们两个之间唯一的联系”。这句话诚实地暴露了诉讼的情感动机,也提示了风险,为情绪打的官司,账往往是算不平的。

景甜的回应:克制,且留了一手

对比之下,景甜方的两次回应堪称克制。工作室声明不否认、不承认恋情,不回应任何实体细节,只做两件事,给对方行为定性(碰瓷、要挟),把一切引向法院。这既不产生实体自认,又为后续维权留足空间。本人那句“不会为钱出卖爱情和灵魂”,姿态之外自有实义——它正面顶住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指控,等于用一句话完成了核心抗辩的预埋。至于五千万美元的指控为何不正面回应,是策略留白,也留了悬念。

官司按法律打,舆论按情绪打

我的预判是,本案定性之争大于比例之争。三千余万元若认定为彩礼,鉴于交往时间短、数额畸高,高比例返还是大概率;若认定为恋爱赠与,原告败诉风险不小。管辖权异议与涉外法律适用,还会先消耗一两个回合。小作文与声明改变不了这些,只会多添一两个案由。

对围观者,这桩案子可迁移的经验只有两条,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请在转账备注和书面文件里把性质写清楚,事前书面一行字,胜过事后三千万;分手后想要回钱,走协商和诉讼是可以的。不过小作文就是小聪明,其实是更大的风险。

文中法条速查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第1032条、第1033条(隐私权)、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2条、第3条、第4条、第6条
 
本文案件信息来自公开报道,双方主张均为单方陈述,最终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本文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作者|李修蛟 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专业律师。

作者: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业务部部长,法制盛邦全国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曾任一级检察官6年,律师执业24年,法制盛邦刑事业务、金融证券业务领军人才,荣获LegalOne2025年度“大湾区刑事业务15强”。

原文链接:李修蛟:三千万“彩礼”要不要还:孙宇晨诉景甜案的三个法律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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