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热点 >> 正文

李修蛟:上市后夫妻对簿公堂:海顺新材13.59亿股权分割案的法律透视
作者:李修蛟律师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8/30 14:56:05

821日晚间,上市公司海顺新材300501.SZ)一纸公告,把又一对上市公司实控人夫妻的婚姻状况摆上了资本舞台。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已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按当日收盘价10.14/股计算,夫妻二人合计持有的1.34亿股,对应市值约13.59亿元。

作为长期处理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团队,我们并不惊讶于此类案件的频发,却仍感慨于其高度相似的剧本:夫妻同心把企业做上市,上市之后却因感情破裂,要把当年并肩打下的股权重新分作两半。

一、权属并无争议,婚后股权皆属共同财产

从公告披露的创业履历看,朱**与林**2005年共同设立海顺新材前身,2010年共同以苏州海顺股权增资并完成股改,后推动企业登陆创业板。二人婚姻存续远早于公司设立,林、朱目前直接持有的31.26%16.92%股份,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不改变其共同属性。本案中双方虽各自持股,并不影响整体作为共同财产被重新划分。

二、上市公司实控人股份分割的悬念,关键在于控制权

目前林**持股31.26%,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朱**持股16.92%。若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思路处理,二人合计48.18%的股份,理论上每人约得24.09%。这意味着林**可能要让出约7个百分点,其个人持股将跌破30%,虽仍是第一大股东,但控制力明显削弱,一致行动与治理安排也将面临重估。

当然,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只能平均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出资来源、对公司的贡献、过错情况等因素酌定。但从资本市场角度看,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谁多分几个百分点,而是分割之后,公司是否还有清晰、稳定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公告强调“诉讼仅涉股东权益、不影响经营”,这个表述不太准确,我们理解这是安抚市场的标准表述,但股权结构的实质变化,终究会对公司治理层面带来冲击。

三、监管的紧箍咒已经念在前头

值得注意,海顺新材在公告中特意声明“不存在变相减持或规避减持限制的情形“。这一表述绝非想撇清关系,而是直接回应了2023年证监会明确“大股东不得以离婚规避减持限制”的表态,以及2024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过出方与过入方须持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规定,合并计算。

换言之,即便股权从林**名下过户一部分至朱**,双方未来的减持仍将绑在一起接受监管。想借离婚打开减持通道,此路早已不通。公司主动把这句话写进公告,说明市场与监管对“技术性离婚“的警惕已成常态。

四、为何选择诉讼,而非协议?

更耐人寻味的是,林**选择的是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通常地,上市公司实控人能协议离婚的,基本不会闹到诉讼的地步。诉讼立案,往往意味着双方对财产分割还没有谈拢。而诉讼的代价,是企业治理的公开化博弈,诉讼举证、股权估值、过错认定等都将摊开在阳光下,维护股价与投资者信心首当其冲。莱绅通灵一案中,创始人因离婚股权被对半分割,最终失去控制权的教训,殷鉴不远。

五、写在最后:婚姻需要契约,控制权也需要

每一桩实控人离婚案,都是一次温和的提醒。把公司做上市,靠的是夫妻同心。但要让企业在创始人感情生变时仍稳如磐石,靠的却是上市之前就安排好的法律架构,包括控股平台持股、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乃至婚前与婚内财产协议等,开句玩笑,或许,上市过程,不仅需要证券律师,也需要婚姻律师。敲钟那一刻值得庆祝,但真正专业的安排,是在敲钟之前,就为可能的离婚留好退路。对林**、朱**如此,对每一个站在资本门口的创业夫妻,亦然。

原文链接:李修蛟:上市后夫妻对簿公堂:海顺新材13.59亿股权分割案的法律透视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三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离婚律师接待点: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WWT世界财富大厦1201(非约勿访)
    广州离婚律师接待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