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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王丹法官:配偶起诉“第三者”的五大实践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27 15:37:25

问题一 已经消费的部分是否应予扣除

对于已经消费的部分应否扣除,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判决全部返还,有的判决扣除掉已经消费的部分返还。
王丹法官认为,对于被告抗辩双方已经共同消费的部分,原则上也应当予以返还。主要理由为,一,《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二,审判实践中配偶很难找到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且日常生活中直接消费的部分很难查实。

问题二 赠与财物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关系

“第三者”可能以接受的财产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为由进行抗辩,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赠与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有一半份额的处分权。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赠与方对婚外生育的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应扣除该部分费用。
王丹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支付抚养费与赠与关系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非婚生子女认为自己需要生父或生母支付抚养费,可以另案起诉主张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问题三 夫妻已经离婚情形下的返还范围

有观点认为,如果起诉时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则基于共有关系的解体,配偶一方只有权请求返还自己的份额。
王丹法官认为,根据共同共有的基本原理,配偶一方无论何时基于其共有人身份均可以就该财产的全部主张权利,如判决仅支持部分返还,实质是在当事人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请时,一并处理了赠与合同关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两种法律关系,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问题四 “善意第三者”权益保护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如果判令婚外“第三者”全部返还,不能体现对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这种“人财两🉐”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王丹法官认为,应优先保护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有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有配偶一方有意隐瞒时,应予以适当保护。
王丹法官认为,这种情况应客观看待。男女之间在建立亲密关系尤其是接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时,要对各自工作环境、家庭状况、朋友关系等有适当了解,比如对方的年龄、日常交往中行为是否存在遮掩或隐瞒等。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国务院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或到民政部门查询自己的婚姻状况,以“自证清白”,避免“被小三”情况的发生。

问题五 无过错配偶与婚外“第三者”签订的补偿合同效力认定

签订补偿合同的行为能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理论与实践均有不同观点。
王丹法官认为,第一,配偶参与达成的补偿协议,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并非为了维持悖俗的行为;第三,如果支持配偶在实现合同目的后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有违诚信的基本原则。当然,如果签订协议后,“出轨一方”与婚外“第三者”之间并未真正终止不正当两性关系,合法配偶一方可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

以上内容参见:王丹·著:《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P261-P287。

原文链接:最高院王丹法官:配偶起诉“第三者”的五大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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