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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孩子不再是“家务事”:从人格权侵害禁令看《解释二》第十二条
作者:李修蛟律师团… 文章来源:离婚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9/21 23:16:10

一、“藏”起来的孩子,和被切断的监护权

2026年2月,崔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争执,张某强行抱走尚在哺乳期的女儿并藏匿,拒不告知下落,崔某连孩子都见不到,无奈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几乎同题的案例在今年密集出现:河北竞秀区法院年初发出该院2026年第一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一方抢夺、藏匿婚生女;海南高院发布的2026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母亲林某探望时强行带走孩子并交他人抚养、拒绝父亲联系,法院依父亲申请出具禁令;南宁邕宁区法院更出现父亲藏匿两名子女致其无法上学的情形,裁定禁令后孩子才重回母亲身边。这些案子有个共同点:抢孩子、藏孩子,已经不只是夫妻吵架,而是实打实的法律侵权。

二、法律为什么管起了“抢孩子”

过去,一方把孩提走,另一方往往只能干着急,公权力常以“家庭纠纷”为由不愿介入。《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改变了这一局面: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它的法理基础在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这种身份权利在没有特别规定时,可参照人格权保护规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给予事先预防。也就是说,禁令看重的不是“谁最终能拿到抚养权”,而是立刻制止对孩子身心和对方监护权的现实侵害——预防大于事后赔偿。

三、给正在闹离婚的夫妻三点提醒

第一,别把“抢孩子”当争取抚养权的筹码。禁令一旦发出,违反可能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责;而且抢藏行为本身,会在后续抚养权、探望权裁判中成为对您不利的因素。第二,真正关心孩子,就别让孩子卷进成年人的战争。抢夺、藏匿人为割裂亲子联系,对婴幼儿和学龄儿童的伤害不可逆,法院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底线。第三,有分歧走正道:协商不成可起诉确定抚养关系,认为对方不宜直接抚养的可依法申请变更或中止探望,而不是自行“扣人”。婚姻可以解体,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不该被一并绑架。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原文链接:抢孩子不再是“家务事”:从人格权侵害禁令看《解释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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