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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事每日一讲(六):离婚协议把房子给子女,过户前能反悔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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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修蛟律师团…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9/23 23:36:13 |
一、父亲反悔:房子都判给女儿了,过户前我不想给了 前5讲我们讲了加名房产(解释二第五条)、婚内赠与第三者(第七条)、父母出资购房(第八条)、直播打赏挥霍(第六条)、婚后转父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这一讲聊一个很多离婚家庭都会写、却最容易反悔的约定:离婚协议里把财产给子女。2026年,辽宁营口老边区法院审结一案:小芳父母离婚时约定,将父亲名下房屋赠与当时未成年的女儿,法院判决书也确认了该约定。小芳年满18岁本该办过户,父亲却反悔拒绝履行。小芳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协助过户。法院认为,该赠与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父亲无权单方撤销,判其限期协助过户。 二、法律为什么不让随便反悔:解释二第二十条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十条给出了明确答案: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给子女"的约定,不是普通赠与合同,不能套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的规则。它的底色是离婚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带着保护子女、安定家庭的身份属性,一旦离婚登记或判决生效,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三、两个关键边界 第一,撤销受限不等于绝对不可变。若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一方可请求撤销该约定,并就对应财产依法分割(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子女可直接主张权利。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子女可就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子女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些设计,都是为了让"给孩子的承诺"真正落地,不被一方临时变卦架空。 四、给离婚父母的提醒 把财产给子女,是很多父母对孩子的交代,但写进离婚协议前要算清三笔账:财产是否确为夫妻共同财产、过户(尤其不动产)应尽快办理以免夜长梦多、以及一旦写明就难以单方反悔。与其事后纠结"给不给",不如事前把权属、税费、居住安排想周全。下期我们讲"假离婚逃债,债权人能不能撤销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聊解释二第三条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本文基于公开案例与现行法律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 原文链接:民法典婚姻家事每日一讲(六):离婚协议把房子给子女,过户前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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