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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产配偶能分走吗?
作者:崇明检察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14 13:20:4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家的财产意识越发提高。生活中,不少父母会在儿女婚后为其出资购房,希望能给儿女一份稳固的保障。如果夫妻二人在此之后婚变,分割财产时,这份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房产究竟属不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张阿姨夫妇于2024年全款出资,为已婚的女儿小丽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丽名下。谨慎考虑之下,夫妇二人还与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明确所购房屋仅赠与小丽一人,为其个人财产。此后,房产一直挂名在小丽名下。直到2026年,小丽与丈夫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小丽丈夫小王主张该套房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要求对其进行分割。张阿姨夫妇及小丽则坚持认为房子为小丽个人财产。那么,房子到底该不该分给小王呢?

民法典怎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房屋究竟是不是小丽个人财产的关键在于:赠与双方有没有签订赠与合同、且明确表示“只赠与小丽个人”。张阿姨夫妇与小丽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排除了配偶的权利,这些事实都可证明,所购房产为小丽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丈夫小王无权主张分割。

检察官提醒

父母出资本是为子女着想,但如果缺乏必要的约定,反而可能会“好心办了坏事”。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是保障子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方式,只要其内容合法、意思真实,无需公证也能够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父母依法赠与、子女知法懂法,方能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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