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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法官助理的人本管理模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4:17:35

  ——浅析法官助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内容提要: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决定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法院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取得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改革成果,但同时各试点法院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在对法官助理的管理这一层面上,始终都没有一套明确、具体的法官助理管理机制,并因此连带出一系列矛盾和弊端。本文拟通过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的管理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提出具体建议,即对法官助理建立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推动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实现最终的法官职业化目标奠定基础。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正文: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符合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适应了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改革的需要,顺应了审判的客观规律,是对法院审判组织构成的重新安排和法院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其对审判裁判权与审判辅助性事务的分工符合诉讼的基本原理,使裁判的公正性得到了保障;同时该制度所实行的分工模式在对法院人力资源进行优化组合的同时也为审判方式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从而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基于上述法官助理制度的重大时代价值考虑,思考如何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官助理管理机制进而完善整个法官助理制度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当前试点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在法官助理准入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助理的来源呈现多渠道现象。法官助理的来源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选任的过程中落选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2、从高等院校毕业的法学专业或同等学历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大学毕业生;3、部分书记员;4、部分转为事业编制的优秀速录员。而在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官助理来源中,部分年龄偏大而又不可能晋升为法官的在编书记员是各试点法院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

  (二)在法官助理的职责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共列举了诸如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庭前组织交换证据等共11项法官助理应当履行的职责,但各试点法院对各项职责的履行程度和完成标准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法官助理履行职责的内容上,各试点法院往往规定也不统一,如有的法院严格按照“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之规定,不赋予法官助理包括调解职能在内的任何审判权力;而有的法院则考虑自身案件多而人手少的实际情况,变通规定法官助理除做好辅助性工作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主持庭前调解工作,但最终在法律文书的出具方面,仍须由法官进行最后的把关;多数法院则认为,法官助理是具体法官的法官助理,其职责履行内容和履行程度应在不享有审判权的前提下根据法官的需要视情况而定。

  (三)在法官助理的管理主体方面,由于目前法官助理属公务员身份,因此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的管理也采用了与法院其他公务员相同的行政管理方法。另外,关于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关系,多数法院并无明确的界定,关系较为模糊,更多地是沿用了“一审一书”时期的法官对书记员(现为法官助理)行政长官式的管理模式,认为双方是亲密无间的“师徒”关系,师傅对徒弟的领导是绝对的,不容置疑的,因此法官对法官助理也应当具有绝对的、不容置疑的领导权力,法官助理是法官的“私人秘书”,应当根据法官的需要进行工作。法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扮演了法官助理的管理者角色。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四)在法官助理之间的工作衔接上,尤其在划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的各试点法院,程序助理多负责庭前的送达工作,文字助理多负责庭审后的资料查询和文书写作等工作;而对于案件其他的庭前准备工作,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主持庭前和解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由程序助理完成,也可以由文字助理完成,从而形成双方在工作衔接上既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同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

  (五)在法官助理的考核方面,大多法院采取的是根据工作业绩与工作年限相结合的办法,但如前所述,由于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职责的完成程度并无明确的规定,在法官助理的工作业绩方面的考核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标准,同时由于法官助理在法院工作中的身份并不明朗,与法官的关系也较模糊,还没有形成单独的序列,因此各试点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实际上并无明确的可依据标准。而在法官助理的晋升方面,各试点法院由于在法官助理身份和工作业绩方面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工作年限便成为了法官助理晋升的重要参考标准,即法官助理只有经历了“熬年头”这个重要阶段后,才能获得晋升的机会。

  二、目前的法官助理管理现状所导致的问题

  (一)法官助理来源的多元性和不规范性,导致了在法官助理准入方面操作的随意性,即任何人如果年岁偏大,“不适合”再做书记员的书记员,或不能再胜任法官的法官,都可以来做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这一职位如此大的“包容性”使得法官助理彼此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助理实际上很难胜任审判辅助性工作,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老人老办法”任命的部分法官助理,大多是年龄较大、资格较老而学历又较低的老一辈书记员,他们动辄摆老资格,要么消极怠工,要么助而不理,法官也拿他们没办法,只好自己来做,法官助理成了一种摆设,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相反还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二)法官对法官助理行政长官式的管理和法官助理职责完成程度的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而不是根据明确制度的规定来安排,即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法官负责,而不是对法院负责。主审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决定了法官助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法官助理感觉不到自己独立的人格 的存在,加之从办案责任上反正对自己缺乏约束,而且对于具体的工作又无明确地完成标准,就算完成得好,最终也是法官的功劳,法官助理更多在扮演着“无名英雄”角色,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法官助理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不良后果。

  (三)在法官助理工作的衔接上,各试点法院大多没有关于法官助理工作的统一管理机构,各助理之间没有交流的平台,彼此之间缺少沟通,尤其在对于文字助理和程序助理职责缺乏清晰定位 的情况下,分工上的模糊性导致法官助理在工作中主动性的缺乏,同时工作中出现衔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和审判效率的降低;而对于助理之间工作衔接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方式,各试点法院大多通过行政领导予以解决,这就使得对法官助理工作的管理一开始就蒙上了一层浓厚的行政色彩,加之结合最高法院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思想,“老人”比“新人”当然更有资历,有的“老人”连法官都没办法,更何况作为“新人”的法官助理,因此,一旦当新人助理与老人助理工作出现冲突时(大多情况下,新人助理从事的是文字助理工作,而老人助理从事的属程序助理工作),最后解决的办法往往是牺牲新人助理的利益,以体现尊老的传统美德。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法官助理之间的沟通,尤其文字助理与程序助理间的良好衔接就变得困难起来,当助理之间的沟通出现问题时,审判效率就可想而知了。

  (四)在法官助理的考核与晋升方面,问题可能更多出在各试点法院一直都未能成功走出一条科学对法官进行考评的道路,未能摆脱传统的根据行政级别对法官进行考评的不良影响,所以从提出法官助理的第一天起,考虑到“老人”利益的存在,也提出了法官助理可以根据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的不同,区分为科员级法官助理、副科级法官助理和正科级法官助理,可见,对法官助理的考评一开始就笼罩在行政级别的阴影之下。我们知道,法官助理尤其是新人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官的接班人,如果一开始就为他们套上一顶行政级别的帽子,对于日后推动法官考评摆脱行政化是非常不利的。

  三、关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一)应当明确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取向。我们知道,价值取向是任何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价值取向明确并且正确,改革才能成功。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诉讼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低素质的法官队伍与“一审一书”的审判组织已经无法满足改革的需要,甚至成为了改革的障碍,使得诉讼无论在公正性还是效率性方面,都受到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队伍的人事制度及审判组织方式进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法官要成为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与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律专家。要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必然要大幅度减少现有法官的数量。在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减少法官数量必然增加单个法官的收案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诉讼效率?为了解决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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